三期鉴定最好不要去鉴定
三期鉴定不做有什么影响
三期鉴定指的是误工期、护理器、营养期,三个期限的鉴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如果不做误工期的鉴定,只拿医院的证明也是可以的,但是一般鉴定机构的误工期会比医院认定的长,因为存在伤残导致持续误工的情况。第二,护理期限,护理期限的认定一方面是时间,还有一方面是确定护理期内的护理人数,这个也会影响护理费的主张。第三是营养期,这个一般医院的证明中只会明确加强营养,但一般不会明确时间。所以三期鉴定对于更好的维护权益还是有很大帮助的,法院一般会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而且鉴定费可以主张由被告方承担。
三期鉴定是什么意思?
三期鉴定是指,在一场法律纠纷中,经过起诉、答辩、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于已经做出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向最高法院或上诉院进行再审的过程。这个再审的过程就被称之为三期鉴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最高法院或上诉院的判决错误,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进行三期鉴定时,最高法院或上诉院将重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重新评估证据、认定事实、解释法律。如果出现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就可以对原判决进行纠正,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三期鉴定还可以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提高法律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三期鉴定虽然对于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但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有专业的律师和法官进行精细的辩护和理论分析。因此,在进行三期鉴定之前,当事人应该要认真评估自己的证据和法律,对于是否需要进行再审进行深入思考。同时,在进行三期鉴定之后,也需要与律师、法官沟通,及时了解审判进程,确保自身权益得以维护。
交通事故需要做三期鉴定吗
法律主观:
可以申请鉴定三期。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 申请伤残鉴定 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做了伤残三期鉴定后悔
法律分析: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申请伤残鉴定时,可以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三期鉴定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有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受害人就可以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车祸中,我是原告,一定要做“三期鉴定”吗?
所谓三期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常涉及休息、护理和营养期限的法医学鉴定.
做这个鉴定,是为您争取更多的赔偿提供证据.
你可以拒绝做三期鉴定,但是,您的”休息、护理和营养”方面的赔偿可能会得不到法院支持,或者打一些折扣.
做了伤残三期鉴定后悔
法律分析:如果你想和保险公司直接协商处理,到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的话,建议你和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直接协商,共同委托一个的鉴定机构,一般而言都会有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有合作协议的,你们可以委托这类鉴定机构,也可以委托一个其他的鉴定机构去鉴定你的三期以及伤残。如果是共同委托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认可。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交通事故的三期鉴定问题
对于一:因为是你自己申请的鉴定,所以对方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可能会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造成重新鉴定,费时费力;
对于二:退休老人,不知道你是否存在返聘等,如果单位返聘的话,有证据就可要求误工费的。护理,营养与年龄无关,只看病情确定;
对于三:针对您的情况,建议在骨折恢复之后*(一般三个月),联系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一起去做鉴定,或通知下后自己去做鉴定。然后拿着鉴定结论,医院相关证明,费用发票等调解或起诉。起诉到法院的话,在庭前调解阶段也可以提出鉴定,双方一起指定坚定地机构。
补充一下:“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通知或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到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申请办案机关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无法通知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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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鉴定有必要做吗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的鉴定。有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在法律实务中如果侵害人对医生的病假单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最后的赔偿标准。
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有了法医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在法律实务中如果侵害人对医生的病假单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最后的赔偿标准。
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的鉴定。有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在法律实务中如果侵害人对医生的病假单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最后的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
法律分析:
1、三期鉴定和伤残鉴定根据受伤部位的不同而稍有区别,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一般在伤后(受伤之日)6个月,如果住院时间较长,可待出院后(就是所谓的治疗终结后)去做鉴定。如果住院时间较短,鉴定机构也会要求治疗终结后3个月再去做。
2、鉴定时,需要本人去,医师会考虑伤者的恢复情况,才能下结论。
3、如果伤部有内固定未取出,可在取出前做伤残鉴定。
4、在可以做鉴定的情况下,尽早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期鉴定双方都要去吗
三期鉴定并不需要双方都去。三期鉴定是指对受害人的伤害进行鉴定,包括受伤部位和程度等。这个过程只需要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到场即可,并不需要双方都到场。鉴定过程一般由专业的医疗人员或者法医进行,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和相关证据做出判断并出具报告。这个报告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双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