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包单位(工程总包单位是什么意思)
工程总承包单位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资质?
关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资质?”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两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说这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具备有和这个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支持或者是施工支持。所以,有这么一个说法是认为他只要有设计支持,或者是施工支持就可以,那么,第二种学历上的说法是认为说,这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所以,是两个资质你都要具备,说法一是两个资质,你只要具备有其中一个资质就可以了。
那么,有关工程总承包需要什么样的资质
它马上会联动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方式。那么,如果你采取的是刚刚的第一种说法,就是两个资质,你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资质的话。那么你的分包方式在法律上的设计,也就是说工程总承包可以把设计,或者是施工的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譬如说工程总承包的这个单位。我是具有设计资质的,我就可以把施工的资质,发给具有施工资质的这个承包商。那么如果我这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具备有这个施工资质,我就可以把设计的部分分包给具有这个设计资质的这个设计亩孙单位。这个是第一种说法。
那么,第二种说法,就是延续着我们刚刚所说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你两者都需要具备
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呢,如果你要进行分包的话,那么你该怎么样分包呢?
这种两种资质都需要具备的时候,你的设计或者是施工的全部,或者是涉及到主体的部分,你是不可以分包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这两种说法所涉及到的分包方式都是不一样。
第一种说法的分包方式,你可以把设计或者是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支持的单位;第二种说法是认为说设计跟施工的全部,或者是主要的部分,都是不可以来进行分包的啊
那么,这两种说法。在这种学理上的两种说法,目前我们国内采取的是哪一个说法呢?那我们就必须要来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讲的很清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所以根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就是说你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要同时具备这两个资质,你要么就有设计资质,同时你要具备有施工资质,那么如果你不具备,这两个之中的其中一种。可以组成联合体来构造,所以,要么,两个都要具备
要么,组成联合体。联合体也是这两个资质你都不需要具备。这是有关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的一个内容。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筑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的中档信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通常就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发包人、发包单位,而工程承包单位则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承包人、承包单位。工程实行总承包时,承包人、承包单位就被称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传统上,建设工程以施工总承包为主,所以通常所说的总承包单位一般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政策的鼓励,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体化卖轮的项目总承包方式已经出现,而且成为发展趋势,今后工蠢前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会逐步成为建设工程的主力。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的职责与作用?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的职责与作用:
1.费用控制
(1)在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时,一般以施工图设计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较有依据;
(2)在开工前就有较明确的合同价,有利于业主对敬早数总造价的早期控制;
(3)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可能发生索赔。
2.进度控制
一般要等施工图设计全部结束后,才能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开工日期较迟,建设周期势必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这是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缺点,限制了其在建设周期睁橡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3.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亮首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业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依赖较大。
4.合同管理
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与一个施工总承包商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小,对业主有利。
在国内的很多工程实践中,业主为了早日开工,在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情况下就进行招标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所谓的“费率招标”。“费率招标”实际上是开口合同,对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十分不利。
5.组织与协调
业主只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大大减小,对业主比较有利。
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有怎样的规定
总承包承单位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如下
1、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配宽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培吵亮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扩展资料
施工总承包特点
1、费用控制
在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时,一般以施工图设计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较有依据;
在开工前就有较明确的合同价,有利于业主对总造价的早期控制;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可能发生索赔。
2、进度控制
一般要等施工图设计全部结束后,才能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开工日期较迟,建设周期势必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这是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缺点,限制了其在建设周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3、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业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依赖较大。
4、合同管理
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与一个施工总承包商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小,对业主有利。
在国内的很多工程实践中,业主为了早日开工,在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情况下就进行招标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所谓的“费率招标”。“费率招标”实际上是开口合同,对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十分不利。
5、组织与协调
业主只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大大减小,对业主比较有利。
总之,与平行承发包模式相比,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业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小了,组织和协调工作量也大大减小,协调比较容易。但建设周期可能比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