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责任(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责任首要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介绍?
首先我们先从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做进一步的了解: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族卜事故的困含责任认定,那么如何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呢?笔者通过多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实践,谈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的体会和认识,便于同行们商榷。
接着我们来说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的 基本类别: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最后我们从责任的认定哪些人员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负责:
(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4、监理单位承担事汪穗笑故责任的认定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总结,通过以上系统的概概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相关相关人士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有一定的了解了。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及处罚的相关内容?
一、橡贺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梁察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拍卜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介绍?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呢: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困含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汪穗笑坏或坍塌;
(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
(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族卜全事故因素。
总结,通过以上系统的概概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相关相关人士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有一定的了解了。
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负责人负有什么责任
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向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不良信用信息。
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严格执行姿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制度,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对企业复核,根据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顷型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迹乎笑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责任
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灶雀安戚晌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高辩锋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建筑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法律伍亮主观:
建筑工地的安全责任事故是连带责任,由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受伤人员按照相关责任赔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腔和宽生产法》第棚明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出了安全事故谁负责
法律主观: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 建筑法 规定,氏唤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毕桥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歼数凯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根据《建筑法》第72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安全事故中建设单位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禅余蔽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毁笑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贺州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