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分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多少分及格)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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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违规违法转包和分包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1 项目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为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发包。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有哪些一

法律主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的义务包括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简厅瞎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等。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拦空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伏亏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二

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1 项目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为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做到真实、准确、齐全;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或同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暗示或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键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违规违法转包和分包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能满足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对不同级别的勘察精度要求,对勘察成果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勘察,或达不到规定的精度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质量负完全责任,做到设计依据可靠,资料真埋慧实,成果准确。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弯亮答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任务,不得违规法转包和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服务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自检,并向监理人员报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应报请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验收。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应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承揽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派驻工地和设备制造现场的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专业配套并在数量上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现场监理机构应制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不到位或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按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5 小结由于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参建单位众多,建筑工程项目又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综合过程,再加上项目位置固定、生产流动、结构类型不一,以及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不同,整体性强,建设周期固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故施工项目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更加难以控制。项目的承揽方作为独立的项目实施方,其质量行为始终受到实现最大利润这一目标的制约。这种最大利润是在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取得,还是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服务质量获得,这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利润获得方式,前者是正当的,后者是不正当的。为了减少出现不正当的获利行为,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明确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项目质量存在缺陷,将使顾客受到损害,甚至会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危害,项目的承揽方应对此负责,这已成为基本的国际惯例,也为各国法规所认可。对项目的相关方来说,遵循质量监督法规,不仅是减少质量问题的重要条件,而且是维护自身利益所必需的。

建设单位应承担哪些工程质量责任?三

法律主观: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 工程质量责任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建设工态慧宏程质量 监督实碧链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要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确保监理单位顺利履行职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帆册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四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实践中较为复杂,不同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也都存在差异,《民法典》《建筑法》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享有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二是对于建设工程由于自身原因产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乱段袭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二)承包人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有方式主要有:修理返工重建、承担修复费用、减少工程价款、赔偿财产损失和违约责任。

1.《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并非承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对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的虽然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是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较高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哗兄违约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分包与挂靠主体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燃或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监管单位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权利主体

《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谁承担?五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谁承担? 无论是建桐手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 。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和四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局正嫌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清派下”不包括本数。 为了能够修建出达到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质量,其实是需要从建设单位到设计单位,以及国家相关的监测机构层层把关的,特别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当中没有发现一些重大的质量问题,对这些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审查通过,这就是重大的工作失责,发生了问题一定要被追究责任的。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

法律分析: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袜散嫌国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掘悔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告手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七

近几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于是,建设工程肆携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悄族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必将对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以及丰富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理论,产生积极的意义。

一、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早在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裂运伏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且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很显然,当时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情况下,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对这类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这些责任主体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责问题。同时,这条规定还忽视了另一种情形:如果由于质量问题,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身受到损害的,如何处理?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的规定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使得司法实践中此类侵权行为的受损害者只能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至于与造成损害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则被视为仅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关的另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确定侵权责任人都是不利的。

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表明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非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否则受损害人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开始施行。该法作为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一部大法,将确保工程质量作为一个重点内容加以严格规定。这部法律通过承包方资质管理、建筑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禁止肢解发包和转包工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保修等制度,使工程质量有了切实的保障。同时,为了使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建筑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几种损害赔偿的情况。可以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与《建筑法》相配套,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参与建筑活动各方主体为主线,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处罚作了原则规定,同时,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责任主体对受损害者的赔偿责任,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赔偿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从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是一种合同责任。如果由于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害,则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建设单位可以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由于不同责任而产生的不同请求权作出选择: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仅造成建设单位的财产损失,如修理、重建等,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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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人员伤亡及其精神损害的,应按侵权责任处理。至于因工程质量缺陷给建设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是对法律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单从侵权责任考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是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则大多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只需证明建筑产品的缺陷和受到的损害,以及有缺陷的建筑产品之使用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即承担赔偿责任。但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以及自然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关于“责任者”的范围,该条并没有明确。《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可见,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了上述五个单位。因这些主体的原因产生的建筑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这些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损害人可以向上述主体中对建筑物缺陷负有责任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各方共同提出赔偿要求,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由真正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而受到损害的除建设单位以外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要求损害赔偿。建设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再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其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和《条例》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4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三)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施工企业转让、出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施工企业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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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需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商的质量责任追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我国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筑法》、《条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并不说明其无需负质量责任。

四、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一)损害范围因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害是指,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这些损失都应获得赔偿。

(二)赔偿范围对于财产损失,由侵害人按损失金额赔偿,可以金钱赔偿,也可以恢复原状。

对于人身伤害损失,由侵害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总之,由于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使用期限长,直接涉及国家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对其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情形,必须规定严格的质量责任,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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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的责任有什么八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的责任如下: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依颂拆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野敬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御含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工程质量责任怎么划分九

工程质量责任怎么划分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责任的划分:

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桥段隐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2、质量问题,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都称为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

根据《建燃耐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敏厅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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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分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多少分及格)

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违规违法转包和分包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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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 ...
法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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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资质等级划分的标准是怎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2.检测技术能力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承担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桐带基与空调、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桥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能力,综合甲级单位须至少取得建设材料、主体结构、地 ...
法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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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是否可以因不可抗力事由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物性 ...
法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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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怎样的(房屋质量保修期的最新规定)

3、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2、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什么法律分析:房屋质量保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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