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建设工程适用留置权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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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2、留置权人应当在留置权产生后通知债务人已经留置的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综上所述,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橘做袭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一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圆兄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留置权四个要件有:

1、债权人已通知债权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

2、留置权人应当在留置权产生后通知债务人已经留置的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

3、债权人继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胡如留置权可能被消灭;

4、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存在法定或约定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形。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综上所述,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橘做袭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二

法律分析: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2.留置权可适用于猜孙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6.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或兆陵衫戚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023民法典的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有什么规定三

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了不可以留置其他的财产的,那么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做好相关的行为。那么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有什么规定呢,我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民法典的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

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第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第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芹斗纳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第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嫌没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第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销庆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按照民法典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会有留置权,在双方当事人或者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得留置动产的情况,那么债权人就不可以申请留置了。

留置权适用于哪些情形四

法律主观:型好梁

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第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第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第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第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第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第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比如,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动产卜运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袜猜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建设工程留置权法律规定五

法律主观:

留置权不适用建设工程。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旦此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基凳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搏迟旅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六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卜运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袜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型好梁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适用占有改定吗七

法律主卜运观:

一、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 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第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第四,留置权可适用于 运输合同 中的货运合同;第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 租赁合同 ;第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二、什么叫做留置权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留型好梁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袜猜。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三、留置物的留置期限及超过期限的处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则属于侵权行为。设置留置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法律鼓励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履行合同。为此,法律规定应有一段宽限期限。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承包人是否可以对工程行使留置权?八

承包人是否可以对工程行使留置权?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承包人是否能够对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留局唤尺置权,首先要对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进行分析。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链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因此行使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承包人通过施工行为将建筑材料固化为建筑物这一不动产。承包人通过承揽合同对已完工程的占有,并不符合法律对留置权标的物的规定。任何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因此承包人不能行使所谓的留置权,否则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如果因承包人行使“留置权”的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当然,如果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承包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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