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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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劳务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

用工单位与 劳务分包 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 劳动争议 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 申请劳动仲裁 ,应该通过法院 诉讼 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被认定为 无效合同 。 合同无效 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 工程分包合同 。 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出现纠纷怎么办?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旅运,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产生的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让正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好巧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能否申请仲裁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一、产生纠纷原因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正确处理劳务分包纠纷的措施之一

处理劳务分包可以通过下列措施:

1、协商:指当事人约指磨誉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2、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3、民商事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定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去设区的市及以上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诉讼:诉讼途径就是指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途径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有哪些: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游液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相关法律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唯段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相关法律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劳务分包合同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劳务分包合同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劳务分包合同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这是新的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实施前,还不属于专属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劳务分包合同案件管辖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劳务分包合同有效要件是什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效要件包括:

(一)承包人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且劳务分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前枝凳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

(四)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或辅料。

三、劳务分包合同争议的诉讼管辖范围有什么(一)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涉及到级别与地域的两种限制,其中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搭世辖的规定。”

(二)关于专属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慧旅辖的规定。

(五)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下共有9个四级案由,分别为: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辖法院

工程建设涉及到利益冲突,可能就会产生纠纷,那么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的学习和实际应用有所帮助。

一、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务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因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的案由确定

实践中,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往往将其承接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包工头)来完成。对于劳务分包的定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从主体看,劳务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睁激资质的企业,从劳务分包的对象看,是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而非工程本身。上述两点决定了劳务分包合同既不同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与一般的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也有区别。因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归入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

我们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不属于劳务合同。

理由有以下两点:

1、我国对十三种劳务分包企业均制定了相应的资质标准,如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等。2005年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定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对于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资质规定是比较严格的。

2、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悉颂袜七条“具有劳务作为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来看,审理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该司法解释,自然应当划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类。

3、从合同标的来看,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作业。而劳务合同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如雇佣合同;另一类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樱笑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因此,如果能够根据合同主体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确定为有名合同,则劳务合同这一案由也就没有了适用余地。劳务分包合同,无论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国家监管性上来看,均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因此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的相关知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劳务分包纠纷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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