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检察院到法院要多长时间(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材料,检察院移送到法院请问要多久时间
检察院将刑事案件移送到法院,时间是一个月之内,从收到公安局移送卷宗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案件到法院最长要多长时间结案
法律分析: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最长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审查逮捕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此阶段最快可为3-10日。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2、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3、审判阶段,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二个月,最长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多久移交法院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一般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后再次移交检察院,从检察院移交法院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后再次移交检察院,从检察院移交法院最长需要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扩展资料:
退回补充侦查的阶段性质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有法庭审理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两种。鉴于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回复性,笔者认为,实践中首先应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阶段性质。
现行法律对补充侦查的侦查主体、程序、次数、期限等都有了明确规定,但对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性质却无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种种问题:
一、由于不同阶段参与诉讼的国家机关不同、诉讼参与人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以庭审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为例。
若为侦查阶段,则律师享有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若为审查起诉阶段,则律师享有阅卷、会见、通信等权利,诉讼阶段的性质不明导致诉讼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不明。
二、导致退回补充侦查前已完成的某些诉讼行为效力不明,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至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之日起至延期庭审决定作出前诉讼参与者依法完成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不明。
典型的如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调查取证权,则其至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获取的证据是否继续有效,按照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是否意味着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律师此时才能拥有调查取证权,而之前的调查取证行为无效。
三、导致权利行使方式不明确。因为退回补充侦查案卷退回原移送机关,若相关诉讼嫌疑人权利的行使离不开案卷,则此时哪个机关有保障权利行使的义务以及如何保障不明确。
以会见权为例,无论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属于哪个阶段,律师均有会见权,但是此时向检察机关提起还是向侦查机关提起不明确。
对此,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的性质应与其所依附的诉讼阶段的性质一致。从法理上看,诉讼阶段,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判断某一诉讼过程的阶段性质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
一、该阶段特定的任务;
二、该阶段确定的参与诉讼的机关和人员;
三、该阶段诉讼行为的方式及其相互的法律关系;
四、表明诉讼过程终结的总结性文件。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而言,诉讼参与机关为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于庭审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而言,诉讼参与机关为检察机关,必要时为侦查机关,诉讼行为都是侦查行为,法律关系都为侦查法律关系。
问题是,在诉讼阶段上的任务是以侦查阶段的任务还是所依附的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阶段的任务为准,阶段性文书是以侦查终结文书还是审查起诉终结文书或庭审中的延期审理或开始审理的文书为准。
应该说,从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日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失去了终结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力,诉讼活动的终结只能由接下来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
这不仅是诉讼效率的要求,即诉讼程序依法向前推进应尽量避免程序的反复;
也是程序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即每个诉讼阶段的国家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终结相应的诉讼进程;同时还是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体现,即诉讼进程向前推进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处于持续不确定状态。
这也可以从有关法律规定中“对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应当决定按撤诉处理”得到印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退回补充侦查的阶段性质
急!!公安局定案后移交检察院再移交法院需要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检察院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扩展资料:
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6.“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开庭需要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需要一个月,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案件检察院到法院开庭时间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刑事案件能撤案的,对于以下案件应当进行撤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案件递交检察院审核多长时间可以到法院
您好!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一般案件来说是不得超过一个月,也可以一个星期就移送到法院。如果被害人不追究,可以要求检察院尽快处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提供辩护。希望能帮助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案件已经到检查院,还要多久到法院开庭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审查起诉的时间最长是一个半月,然后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一般会在一个月内安排开庭审理。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