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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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达成收养的一致意见;

2、收养方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

3、双方携带收养协议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如何办理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办理收养公证要注意什么

1、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做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人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做为收养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30 周岁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3、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4、收养人与送养人可分开办理收养公证

在我国不少收养人不愿让送养人知道自己的底细,以免日后产生瓜葛。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分别安排收养人、送养人到处内办理收养公证事宜。

5、涉外收养公证适用我国法律

境外华侨到我国境内收养子女并办理收养公证的,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律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既适用我国相关的规定,还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应提供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这些证明要经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还要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送养人比照我国境内收养提供相应证明。

注意什么办理收养公证

1、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收养事实必须真实、合法; 2、必须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之一提出申请; 3、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4、 办理收养公证 应注意的其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简述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答案】:1、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2、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3、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议。(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4、收养人与送养人可分开办理收养公证。5、涉外收养公证适用我国法律。

你好,请问收养公证怎么办理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

1.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 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3.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

在进行公证认证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公证认证需要注意的事项是比较多的,几点重要的如下:所提供的文书必须是真实合法的文件

提供的身份证明为有效期内的文件

大部分国家都不支持邮寄进行公证认证,必须得有人亲自跑腿递交公证认证,无需本人亲自到场

认证好的文书是一整本的,当事人拿到认证好的文书之后,不能擅自涂改文件,拆开文件等,任何破坏原始文件的行为,都会直接影响认证文书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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