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交通事故证明怎样区分责任,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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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交通事故证明如何认定工伤

法律分析: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

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交通事故如何定责

交通事故定责: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划分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7)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8)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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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主次责是三七分还是怎么分的?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主次责是三七分还是怎么分的?

目前对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是以70%和30%的比例来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双方损失不严重时,一般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则上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实际上没有责任的,但要承担5%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谁知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主次责是三七分还是怎么分的啊?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规定如下:

1、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元、财产2000元;不足部分,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

2、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主次责任按8:2分担,如果机动车占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按6:4分担;

3、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所有损失按7:3比例分担。

保险赔偿方式如下:交强险赔偿交强险损失,商业三责险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商业车损险赔偿对方赔偿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车辆损失,商业车上人员险赔偿对方赔偿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车上人员受伤损失。

交通事故三七分责是怎么分?

例如:自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医疗费10000元、伤残等110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外,对于你的损失,自己承担30%,对方承担70%;对方的损失,应当是你承担30%,对方自己承担70%。对方所应承担的你的损失是: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须得有医院出具的证明)、财产损失、财产损失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可以评残还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这些损失的70%

交通事故主次要责任都是按三七分的么

首先说,对于你的损失应当是,自己承担30%,对方承担70%;对方的损失,应当是你承担30%,对方自己承担70%

如果你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的费用对方是不承担的。

对方所应承担的你的损失是: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须得有医院出具的证明)、财产损失、财产损失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可以评残还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这些损失的70%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几种,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4)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6)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主次分配,法院是以三七分还是四六分?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判案的“依据”或“标准”,法院判案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大小和比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

3、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具的文书,是证明力较高的书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结论是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认定书的结论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说认定书是“重要”证据。

4、但是,在当事人有确实证据证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是错误的时:法院有权根据证据情况,重新确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比例,也就是说:不再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在法院可以争取的是,赔偿比例是按四六开、三七开还是二八开、一九开(这些都属于主次责任范围),您没有其他过错,可以提供证据向法院争取二八开或一九开,也就是说您赔偿20%或10%。

道路交通法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几种?

一方全责;一方主责一方次责;双方同责;各方均无责(交通意外事故)。多方事故也差不多。

交通事故分为全责、主责、同等、次要、无责,还有交通意外。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

这得看当时的路况和周边环境。

正常路边合法的停车场地,不是你的全责,我感觉你占主要责任。

对方未注意观察、占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主次如何分

新交通法违章罚款、扣分一览表

违章程式码 违章行为 金额

119400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00

121001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00

121002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

122202 服用国家管制的 *** 或MZY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00

122203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135000 逆向行驶的 200

136001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0

136002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100

137000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200

138001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 100

138002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100

138003 违反交通讯号灯指示的 200

139001 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100

142001 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200

143100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50

143200 不按规定超车的 200

144001 机动车通过无交通讯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100

1451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200

145101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 200

145102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 200

145200 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100

146001 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讯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00

146002 通过无交通讯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 100

147100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200

147200 行经无交通讯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00

148101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00

148200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 100

148300 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200

149001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00

149002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的 200

151001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0

151002 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0

152001 机动车发生故障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200

152002 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的 100

153100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00

15320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200

155100 拖拉机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50

155200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156100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200

164200 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的。 100

167000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200

168200 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200

170200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200

1911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00

1911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500

191201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500

191202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000

191301 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

19210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含)的 500

19210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下的 1000

192103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 2000

192104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0

192201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 500

192202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2000

192203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1000

193201 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200

193203 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 200

19510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00

19510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00

195103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00

195104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0

195201 故意遮当机动车号牌的 200

195202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200

196103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1000

196104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1000

196106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1000

19901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000

199012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0

199013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000

199020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1000

19903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000

199031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2000

19904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1000

199041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2000

199060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被处以拘留的 500

199061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未被处于拘留的 2000

110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0

110101 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1010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14000 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100

413010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 200

413011 重型、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200

413012 喷涂放大号不清晰的 200

413013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200

413030 机动车喷涂、贴上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200

416000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 200

420201 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 200

420202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200

422200 实习期内驾车未按规定贴上悬挂实习标志的 100

422300 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200

428001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0

428002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0

428003 驾驶人已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车的 200

428004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 200

444200 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100

448000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会车的 100

449000 违反掉头规定的 100

450000 违反倒车规定的 50

451000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100

453100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200

453202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00

454100 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规定的 100

454200 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

455002 载货汽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200

455003 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456000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0

457000 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00

460001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00

460002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规定设定警告标志的 200

460003 夜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未开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200

461000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00

462010 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50

462030 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200

462020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100

462040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200

462050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50

462060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00

462070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200

462080 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 100

463000 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100

465000 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未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通过的。 200

46601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200

467000 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 50

478100 在高、快速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00

480000 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0

481000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00

482010 在高、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00

482011 在高、快速路上车行道内停车的 200

482020 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200

482030 在高、快速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200

482040 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行驶的 200

482041 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停车的 200

482050 在高、快速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200

483001 高、快速路上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200

483002 二轮摩托车在高、快速路行驶时载人的 200

400000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192401 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货规定,经处罚不改的 2000以上5000以下

192402 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客规定,经处罚不改的 2000以上5000以下

1942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处检验费10倍罚款

196101 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000

196102 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000

196105 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000

197000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000

198100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最低保费2倍罚款

199050 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000

199070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2000

199080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2000

110003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

110600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设定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且拒不排除妨碍的 2000

472030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50

151004 摩托车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0

158000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脚踏车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50

166000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50

167001 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50

472080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0

468001 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的 20

468002 遇前方路口阻塞进入路口 20

468004 遇停止讯号未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 20

470100 脚踏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或未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

471010 非机动车载物违反规定的 20

471020 脚踏车载人违反规定的 20

472004 脚踏车、三轮车、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突然猛拐 20

472006 脚踏车、三轮车、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 20

472005 驾驶脚踏车、三轮车、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 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20

472007 独轮脚踏车、2人以上骑行的脚踏车上道路上行驶的 20

472009 脚踏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20

472010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脚踏车、三轮车、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20

473003 驾驭畜力车不按规定超车的 20

473002 驾驭畜力车并行、驾驶人离开车辆的 20

473004 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20

473005 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 20

118100 须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路行驶的 20

138004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讯号的 20

139002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20

151003 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0

157001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逆向行驶的 20

159001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 20

160000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20

166001 乘车人向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安全驾驶的 20

472020 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驾驶电动脚踏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0

474001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10

474002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10

474003 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0

477001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10

477002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0

477003 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

477004 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 10

477005 乘坐二轮摩托车没有正面骑坐的 10

138005 行人违反交通讯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靠边行走的 10

162000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10

163000 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10

165001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一、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货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违反道路交通讯号灯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在高速公路上违规拖曳故障车、肇事车;

●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不按规定超车的;

●不按规定让行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定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逆向行驶的。

四、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货量未达30%的;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不按规定倒车的;

●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条例》规定,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员,交警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均未达到12分,可以换发有效期为10年的驾驶证;在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和。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根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 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1)应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留给其精神和身体以适度的自由空间。判断驾驶人员责任时,不应仅看其是否违章(不违章不意味着已尽注意义务),还应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交通的复杂状况; (2)如果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则原则是怎样的

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一、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1、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认定双方责任。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及交通事故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分配。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人员有哪些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司机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司机和单位各负哪些责任?

司机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司机和单位各负哪些责任?

如果上述行为能够被证实,司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如果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不能控制肇事驾驶人的情况下,则需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请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负70%责任.公司和司机各承担多少.

这个问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即:公司与司机是联带责任,受害方有权请求司机赔偿,也有权向公司请求赔偿。请求的标的当然是这个70%的全额。

一般情况下,受害方会因公司有钱有账户容易执行,会选择请求公司赔偿的。在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司机追偿。这个追究偿,当然也可以是70%的全额。

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员应付什么责任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如果明知司机酒后驾驶,却没有阻止司机还继续乘坐,在某种程度说也是种纵容行为。如果因此发生事故,司机和乘坐人员都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机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乘坐人员负责一部分责任。

单位的司机驾驶本单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吗

由于是单位车辆,车辆所有人就是单位,出面处理事故当然也是以单位名义,如果是在办公事途中发生事故,当然有单位负责,不过车辆有保险,可以走保险处理。如果是司机办私事,那么处理依然是单位通过保险处理,但是单位可以向司机追偿损失或内部处罚。

出面处理事故当然也是以单位名义,车辆所有人就是单位由于是单位车辆。

如果是在办公事途中发生事故,可以走保险处理。

如果是司机办私事,当然有单位负责。

但是单位可以向司机追偿损失或内部处罚,不过车辆有保险,那么处理依然是单位通过保险处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司机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司机未逃逸,这位司机的驾驶证怎样处理?急求!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对应的还有特大交通事故。

刑法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第一档为:发生重大事故:

而这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司机驾驶挂靠在租赁公司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这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公司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聘用司机驾驶未有上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一般为民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司机驾使单位车辆肇事,责任如何化分?

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先区分责任,并且司机是否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肇事的,如果是的话,司机的责任应当先有单位在承担,在承担以后,如果司机有过错,单位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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