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合伙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公司意外)
合伙法律规定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等法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合伙是合伙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其存在的前提是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
2、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的关系。合伙各方集合在一起是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
3、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的关系。合伙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从事交易活动。
4、合伙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合伙是以共同出资为前提,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的,其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
5、合伙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即使合伙各方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任何一个合伙人仍有义务对合伙的对外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而偿还债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偿。
6、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由于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是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不是法人。
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体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组织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承担的无限违约责任。二是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擅自将自己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赔偿责任,擅自处理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组织事务的赔偿责任等。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庆档弊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合伙对外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 合伙企业法 》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 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 约定的债务 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旁世慧按照运答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返神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主观:
在我国, 合伙企业 及 合伙人 的责任承担包括: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 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 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 连带责任 ,是指纯渗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 债务 的义务,合伙的 债权人 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是, 有限合伙企业 的债务,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渣伏 。
法律客观:
《 合伙企业做梁脊法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法》第冲带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客观: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怎样规定的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业不主动偿还债务为“不能清偿”,则又不符合补充无限连责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唯判吵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清偿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为“不能清偿”。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指侍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同时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高风险所导致的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由此看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面的问题,是看合伙企业是哪种组织形式来分的,组织形式不同,其合伙企业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也不相同,因此,在实际中,与其他企业做合伙企业时,一定要考虑好合伙方式,以免日后承担不必要的经济问题。
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
合伙债务一般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但也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部分合伙人免除债务责任。如果合伙人未依照约定承担债务,其他合伙人可以代其履行,但有权要求追偿哗巧。
合伙债务指的是合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务,一般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可能被追究债务责任,且追偿人有权选择任何一名合伙人来履行债务。然而,在制定合伙协议时,合伙人可以自主约定债务承担规则。例如,协议可以规定某些合伙人或特定程度的贡献者免除债务责任。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担更多的债务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债务承担规则,那么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该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如果未明确出资比例则应视为等份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合伙人未依照约定承担债务,则其他合伙人有权代其履行,并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但如果该合伙人无力承担债务,其他合伙人仍需承担其应承担部分的债务责任。
如果某个合伙人逃避债务,其他合伙人如何应对? 如果某个合伙人未依照约定承担债务或逃避债务责任,其他合伙人可以代其履行债务,并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如果该合伙人无力承担债务,其他合伙人仍需承担其应承担部分的债务责任。如果追偿无果,可以将该合伙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需要在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如果未能明确规定则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如果某个合伙人未承担应承担的债务,则其他合伙人有权代其履行并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等判芦孙份承担合伙债务。该法规定了合伙债务的一般承担规掘链则,但明确表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
民法典关于合伙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伙的法律规定如下:
1、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凯耐答;
2、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5、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贵司能够如下:
1、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2、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盯慧除外。
综上所述,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亩哗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如下:
(1)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没做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孝孝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蠢旦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二、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是什么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带唤扰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链梁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主要如下: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二、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粗皮悉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岩乎(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个人合伙纠纷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之间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如何确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握盯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
(二)自然人之间在合同中既约定共负盈亏,又约定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当事人共负盈亏的约定与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约定相互矛盾,应视为约定不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共负盈亏的,则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协商明确其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关系处理。
(三)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的,是否影响合伙合同效力?
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约定的借用方式分别确定其法律效力。如约定的借用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规定,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合伙有着详细的规定,主要是第九百六十七条到第九百七十条的内容。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专门规定合伙的内容,合伙的内容主要有《合伙企业法》调整。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包括:
1、个人合伙责任的确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确定,而合伙人的认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来判断;
2、个人合伙连带责任不以合伙人内部有不同的约定而转移;
3、若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其他合伙人有追偿权。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并列为合伙的三种形式。个人备枣合伙的成立应当订立协议,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合伙可以拥有字号仿谈拆并经核准登记,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活动,并由合侍兄伙人执行和监督,也可以推举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协议或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
1、合伙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合伙内的自然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并且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联合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2、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共同投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合伙财产的初始方法。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投资的数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个人合伙的常识规定是什么(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J1891、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
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
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
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2)是否必须经过登记(3)是否必须有名称(4)财产归属——企业合伙:投入和积累都共有;个人合伙:积累共有(5)目的事业——企业合伙:盈利为目的;
个人合伙:无要求合法即可(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参加者互相出资,才形成经营体的物质条件,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合伙财产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
2、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实行共有共管。所谓共有,是指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所谓共管,则指共同经营,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1)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2)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人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
(3)排除:A.当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伙盈亏,只是利用劳务或者提供财产获得固定收入的,不属于合伙人。B.如果自然人不承担风险的,也不应作为合伙人对待。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
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的执行(1)共同决定权(2)执行权(3)监督权(4)请求权△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A.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B.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视为合伙的代表人,具体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C.但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有过错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D.如果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入伙(1)入伙的条件有关入伙的约定,合伙人应在合伙合同中写明或另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若为合伙企业还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否则入伙无效,担个人合伙不以书面协议为必要。
(2)入伙的法律后果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的责任(连带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4、退伙
(1)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A.声明退伙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意愿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B.法定退伙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开除时出现的退伙。(2)合伙人退伙,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没有规定退伙的,原则上应当允许退伙,但因退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协议退伙、单方面退伙、自动退伙、强制退伙。
(四)、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1、概念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2、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
3、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4、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5、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