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车主的责任有什么样的,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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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责任有什么规定?

1.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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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都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司机和车主之间的责任划分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机动车肇事至第三人伤害的,原则上肇事车辆在车管所登记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挂户车辆肇事致人损害的,挂户单位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肇事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情况下机动车车主其实与实际的驾驶人员是分离开的。而这个时候作为实际的驾驶人员,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机动车车主来说,有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而有些情况下则不需要。具体来说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都有哪些

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

(1)、自己责任

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

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予以确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连带责任

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不承担责任

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

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一并作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确定案件的责任承担人。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二、交通事故车主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主的赔偿责任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一直存有争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地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

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如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车主科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

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的车主科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该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

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6种,在不同的情况下作为机动车的车主实际可能承担的责任类型是不一样的。而在将自己的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如果车主不存在过错行为的话,那对交通事故其实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雇佣司机无证肇事死亡车主有什么责任

雇佣司机无证肇事死亡,车主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其雇佣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仍“指使”无证驾驶导致发生事故,车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该规定的“指使”应理解为“指挥、唆使”的意思,通常用于“上级对下级”、“雇主对雇员”、“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等情形,在案件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与肇事人的关系应为从属关系、雇佣关系、承包关系或者纯粹的服务关系。车主明知司机无证仍雇用其违法驾驶自己车辆,司机是基于车主兼雇主的“指使”而违法驾驶车辆,故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其雇佣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仍“指使”其无证驾驶导致发生事故,属于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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