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承包合同(市政工程协议书范本)
市政道路工程业主与合同管理研究?
市政工程业主通过对合同的分类及相关法律体系的了解,在建立合同机制的时候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管理等方法来进行市政合同工程业主管理。论文主要从市政工程合同的分类出发,了解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及管理目的,并对市政道路工程提出了管理方法。
1引言
道路建设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或环境,还可以有效带动一座城市、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在得到政府资金、政策的支持之外,还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为了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作为市政道路工程主要的投资者、管理方和业主,只有完善管理制度,借助健全的法律法制体系,才能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而进行管理的重点就是工程业主对合同的管理。
2市政工程合同分类及相关法律体系
2.1合同的分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液颂衡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正式在我国施行。《合同法》把合同类别分成15种,与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1]。其中每个类别里又包含不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地勘察、设施、施工等合同类型;买卖合同主要指工程的物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则是指咨询及服务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建筑成品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委托合同则是指委托监理合同。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冲突,业主需要和有关单位签订有关管理协议,协议内容的管理也属于合同范围之内。闹做2.2合同的相关法律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在进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和合同规定来进行。与其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合同法》。
对合同做出一系列原则性、规范性标准的是《民法通则》;而《建筑法》则是对建筑活动进行的规范性约束的基础法律,市政道路工程及运行作为基本的建筑活动,必须要遵守《建筑法》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财产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是《合同法》,这是财产流转的基本法,无论是修订合同还是履行都应当以此为基本,遵守其法律规定。另外,还有《招标投标法》,这是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借助法律可以使建筑市场达到公平公正的竞争目的,对市场竞争进行有效的管理。市政道路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且必须公开公平竞争来确定承包单位[2]。除了这些休戚相关的主要法律,还应该遵守《民事诉讼法》劳动法》《仲裁法》《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3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3.1提高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作为市政道路工程的业主,主要任务就是提高工程的管理水平。而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则是需要重点进行管理、体现工程管理水平的三大方面,而对这三方面的管理控制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3]。在合同中根据对这些控制目标的明细化规定,要求合同方在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对此进行约束控制。另外,若是能切实按照合同进行市政道路工程的管理,就能切实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保障从而实现进度和投资两方面的控制目标[4]。所以,市政道路工程合同能够促进市政道路建设的管理水平。3.2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廉政性由于建设工程一般规模大、工期长、资金投入大,成为了经济犯罪的主要领域,因此,我们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尽量规避这些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而想要做到这些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工程的合同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体制,公开招标、投标,将交易活动放在公开的环境,约束权利的滥用行为,对行贿受贿等贪污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在大力推行廉政建设,加强合同约束体系的同时,防止业主和承包单位的贪污犯罪。
4市政工程业主合同管理的主要方法
4.1依法行事,严格要求随着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国家陆续颁布了《建筑法》《合同法》樱毁《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市政道路建设中合同管理的法律也已经逐渐完善。在市政工程的建设中,市政业主一定要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还要对承包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合同来执行。一份合同的诞生,意味着对签署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所以,一定要依法按照合同行事,严格规范管理,从而促进工程的管理和建设。
4.2建立高效的合同管理机制由于市政道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种类较多,而市政工程项目又比较多,所以,一定要建立高效的合同管理机制,配备合理的合同管理人员。众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管理和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控制。1)建立合同流转单制度,这是确保合同修订过程合法性的有力保障。一份合同一份流转单,流转单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批签字,合同经手人、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等。要严格把好合同关,防止等不正当交易的出现,从而使合同内容及形式的合法性得到有效保障[5]。2)建立合同台帐制度,这可以有效防止合同的重复和遗失。合同台账制度需要分别建立收录和发放两个台账,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记录。一般情况下,可以建立合同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从而促进工程的管理。另外,还可以按照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分类,以及单个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内容做数据整理,通过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分析,为业主提供文字依据。这种统计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市政道路工程业主的管理水平。
4.3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由于施工合同的内容繁琐复杂,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勘察设计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或单位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掌握,在具体实践中从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发,避免走错路、弯路;另一方面,可以加大行政部门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在遇到民事纠纷等事件时,便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范本签订合同的推行,促进了工程合同管理体制的发展与完善。4.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目标制度是管理中必须设定的,只有确定了管理目标,才能更好地进行管理。在合同管理中,也要确定明确的管理目标,也就是对预期结果、最终目的的设定。它可以与工程管理的目标相一致,也可以不同。它可以分解为投资的目标、进度的目标、质量的目标,也可以分解为管理的各个阶段的目标。总之,市政工程合同管理需要设立管理目标,并且应当落到实处。另外,还应当建立市政工程合同管理的评估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督促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从而推动工程管理的水平更上一层楼。
5结语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工程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的有效保障。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不断提升市政建设的合同管理水平,从而促进道路建设工程乃至整个市场经济下工程建设的进步和完善。
市政工程承包的方式?
大家知道市政工程承包方式都是有哪些吗?那么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在我们进行承包工程的时候,如果是整个过程都承包,是被称为建设全过程承包的,同时,如果是只是阶段性的承包,就会被称为阶段承包。因此,对于承包工程来说,是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方式的。
(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4种。
1、建设全过程承包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了有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这种承包方式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涉及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最后的决定。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它的好处是可以积累建设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保证建设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也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适应这种要求,国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单位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进一步扩大到若干专业承包商和器材生产供应厂商,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部门和地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即属于这种拿拿旦性质的承包单位。
2、阶段承包
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细分为3种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采用较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我国改革开放前曾实行多年的施工单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统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属于这种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过渡到包工包料方式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的义务。在国内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包方式。
3、专项承包
专项承包的内容是某一建设阶段中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多由有关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故称专业承包。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建设准备过程中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以及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等。
4、“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国际上通称bot方式,即建造—经营—转让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这是20世纪80年代新兴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个大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联合金融界组成财团,就某一工程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许可。这些项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电厂等。政府若同意建议和申请,则将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特许权授予财团。财团即负责资金筹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后,在特许期内经营该项目,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取利润;特许期满即敏坦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经营管理。对项目所在国来说,采取这种方式可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且不形成债务,又可解决本地缺少建设、经营管理能力等困难;而且不用承担建设、经营中的风险。因此,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得到欢迎和推广,并有向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扩展的趋势。对承包商来说,则跳出了设计、施工的小圈子,实现工程项目由前期至后消扰期的全过程总承包,竣工后并参与经营管理,利润来源也就不限于施工阶段,而是向前后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器材供应及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从坐等招标的经营方式转向主动为政府、业主和财团提供超前服务,从而扩大了经营范围。当然,这也不免会增加风险,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资能力和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包括风险防范能力。
(二)按承包者所处地位划分承包方式
在工程承包中,一个建设项目上往往有不止一个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以及不同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地位不同,也就形成不同的承包方式。常见的有5种。
1、总承包
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例如施工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这个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这个承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这样的承包方式叫做总承包。承担这种任务的单位叫做总承包单位,或简称总包,通常有咨询设计机构,一般土建公司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大建筑公司等。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就是总包单位的一种组织形式。
2、分承包
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或某种专业工程(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电梯安装等),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分包单位通常为专业工程公司,例如工业炉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装饰工程公司等。国际上通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一种是由总包单位自行选择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独立承包
独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以及修缮工程。
4、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定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但参加联合的各单位仍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上,根据预先达成的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资金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
这种承包方式由于多家联合,资金雄厚,技术和管理上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有能力承包大规模的工程任务。同时由于多家共同协作,在报价及投标策略上互相交流经验,也有助于提高竞争力,较易得标。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外国承包企业与工程所在国承包企业联合经营,也有利于对当地国情民俗、法规条例的了解和适应,便于工作的开展。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的承包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分包关系,现场上的协调工作可由建设单位自己去做,或委托一个承包商牵头去做,也可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来管理。
(三)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承包方式
根据承包单位获得任务的不同途径,承包方式可划分为4种。
1、计划分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分配建设工程任务,由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在我国,曾是多年来采用的主要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化已为数不多见。
2、投标竞争
通过投标竞争,优胜者获得工程任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获得承包任务的主要方式。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从以计划分配工程任务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实行投标竞争为主的承包方式。
3、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也称协商承包,即不需经过投标竞争,而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
4、获得承包任务的其他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此外,依国际惯例,由于涉及专利权、专卖权等原因,只能从一家厂商获得供应的项目,也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的实施,可以视不同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指派适当的单位执行承包任务;或由主管部门授权项目主办单位(业主)或听其自主,与适当的承包单位协商,将项目委托其承包。
(四)按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划分承包方式
工程项目的条件和承包内容的不同,往往要求不同类型的合同和包价计算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就成为划分承包方式的重要依据。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对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能据以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也比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图纸和说明书不够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涨价以及恶劣的气候等意外情况,承包单位须承担应变的风险;为此,往往加大不可预见费用,因而不利于降低造价,最终是对承包单位不利。这种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
2、按量计价合同
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较多。在我国,作为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开始推行。
3、单价合同
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3种: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
即由建设单位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等,多由承包单位逐项填报单价;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先提出单价,再由承包单位认可或提出修订的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即须开工的紧急工程。
(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厂房等工程。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我国按每一平方米单价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仅指±0标高以上部分,基础工程则以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单价可按预算定额或加调价系数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许随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按总价投标和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设计已达到一定的深度,能据以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的工程。例如在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洞开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质条件而使土石方数量产生较大的变化。为了使承发包双方都能避免由此而来的风险,承包单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建设单位也以总价和单价为评标、决标的主要依据,并签订单价承包合同。随后,双方即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需修复的工程。在实践中主要有4种不同的具体做法:
(1)成本加固定百分数酬金
计算方法可用下式说明。
c=ca(1p)(33-1)
式中c——总造价;
ca——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
p——固定的百分数。
从算式中可以看出,总造价c将随工程成本ca而水涨船高,显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因而对建设单位是不利的。现在这种承包方式已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酬金
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目。计算式为:
c=caf(33-2)
式中f代表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这种承包方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但从尽快取得酬金出发,承包商将会关心缩短工期,这是其可取之处。为了鼓励承包单位更好地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况另加奖金的。在这种情况下,奖金所占比例的上限可大于固定酬金,以充分发挥奖励的积极作用。
(3)成本加浮动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要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水平,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水平,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水平,则减少酬金。这三种情况可用算式表示如下:
如果ca=c0,则c=caf(33-3)
ca
ca>c0,c=caf-δf(33-5)
式中c0——预期成本;
△f——酬金增减部分,可以是一个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绝对数。
采用这种承包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支而减少酬金时,以原定的固定酬金数额为减少的最高限度。也就是在最坏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得不到任何酬金,但不必承担赔偿超支的责任。
从理论上讲,这种承包方式既对承发包双方都没有太多风险,又能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但在实践中准确地估算预期成本比较困难,所以要求当事双方具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充分的信息。
(4)目标成本加奖罚
在仅有初步设计和工程说明书即迫切要求开工的情况下,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详细设计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加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也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加给酬金。用算式表示如下:
c=cap1c0p2(c0-ca)(33-6)
式中c0——目标成本;
p1——基本酬金百分数;
p2——奖罚百分数。
此外,还可另加工期奖罚。
这种承包方式可以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是随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才确定下来的,故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都不会承担多大风险,这是其可取之处。当然也要求承包商和建设单位的代表都须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和充分的信息。
5、按投资总额或承包工作量计取酬金的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和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等项承包业务。即按概算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设计费,按完成勘察工作量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勘察费,按材料设备价款的一定百分比计算采购承包业务费等,这些都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6、统包合同
统包合同即“交钥匙”合同,其内容见上文“建设全过程承包”一节。下面说明达成统包合同与确定包价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商作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包商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提出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第二步,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商作初步设计并着手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
第三步,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商作施工图设计并着手组织施工。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什么合同
总价合同。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并在合同中合理约定风险分担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亩消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郑耐掘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喊核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点有那些
1.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有利于理清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承包商、勘察设计与业主、总包与分包、执法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
2.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国外经验证明,实行工程总承包减少了资源占用与管理成本。在我国,则可以从三个层面予以体现;
3.有利于优化组织结构并形成规模经济。一是能够重构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分包三大梯度塔式结构形态;
4.二是可以在组织形式上实现从单一型向综合型、现代开放型的转变,最终整合成资金、技术、管理密集型的大型企业集团;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