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处罚怎么执行)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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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宽做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是否中止一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中止行政处罚,但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一、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中止行政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处罚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中止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开始以后,由于出现导致强制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以后,继续执行。终结执行是指搭前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执行的可能;后者则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执行彻底结束,并不再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三、行政处罚如何罚款?

1、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慎枝衡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2、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授权给行政机关一系列的行政权力的,此时行政机关是可以在行政相对人确有违法事实的时候,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有错误的,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宽做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二

一、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如下: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伏旦胡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迟贺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处罚吗

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缺拦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进入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中止吗三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随意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和事实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属实,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所说的理由属实; 二是要审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条件。只有事实属实,且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且,中止期届满,应继续执行。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尺态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困租,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法律给所有人的形象应该是不容许任何的妥协和随意改变的形象的,所以想要让已经开始的行政程序突然因为当事人主观的原因中止无疑是对法律权威的侵犯,但是如果有确实的理由必须中止的也应该提请相关的部戚兆门同意。

中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情形四

法律主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稿升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液段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键埋老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情形包括哪些五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无违法事实的;

2、违法做法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帆迅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扒轿雹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春帆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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