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的条件(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如何终止?一
行政处罚终止的程序实际上就是经派出所过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的批准直接终止调查就可以了,但是,行政处罚不会无缘无故的终止,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经过调查以后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时效或者违法嫌疑人死亡等这些情形。 【辟谣】 停止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 真相:不是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中没有这一种。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四) 责令停产停业 ; (五)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巧信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提醒】 行政处罚如何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处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提供以下材料: 1、条件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陆宽嫌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应早手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强制执行申请书 ;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行政处罚终止的程序有哪些二
行政雹则处罚终止执行的条件:行政处罚已被执行完毕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或者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行政处罚无法信简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滑肆裤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三
以下情形下,应当终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
2.第三人确有理由的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的情形
行政强制执唯好察行的条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袜塌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法律依据】
《行政指茄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行政处罚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吗四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在复议期间的行政处罚决定仍要继续执行。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的,则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芦正段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陪誉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清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不执行的条件五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渣槐: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该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如友友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3、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告告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