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56天)
政府的工程款不支付怎么办一
政府的工程款不支付的解决办法如下:
1、与政府对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2、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
3、要求政府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4、到政府所在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因没有支纯册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在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综上所述,如果存在拖欠工程款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确实是因为做坦宏经济能力不允许导致没有办法支付工程款的话,还是可以约定分期还款或者是以物抵债的,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信如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怎么办二
法律主观:
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可以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还款期限,协商不成返兆的或者发包方拒不支付的,可以保存证据向法院起诉,起诉时慎哪可以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发包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宽世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拖欠工程款怎么办三
由于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本身和现实状况,导致工程款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很是常见。现在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时经常发生的事情,那拖欠工程款构成犯罪吗?拖欠工程款怎么办?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老州蚂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工程款拖欠的后果。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侍埋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修改完善《建筑法》,为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第一条即《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即支付价款是发包人的根本性义务。《建筑法》总共85条规定中有65条涉及工程质量,却没有对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主要内容或者说是发包人的主要法律义务和责任作出相应规定,笔者认为,正是由于立法本身的疏漏,才造成拖欠工程款愈演愈烈,只有修改完善《建筑法》,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1)、增加承包人交付工程时发包人应付清价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69条和第286条的规定,承发包双方的先后履行顺序只表现在履约过程中,一旦工程完工,则发包人就应当支付价款。发包人的价款支付责任不仅是及时确认结算,而应当是付清价款,发包人的责任包括结算、确认和支付工程款,也就是说一手交工、一手付款。《建筑法》的修改中应明确规定:“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在承包人交付工程时,发包人必须结算确认并支付工程价款。”这里有一个具体期限的衔接问题,原先认为结算工程价款有一个时间过程,一手交工、一手付钱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这事实上不是一个理由。因为国家财政部、建设部的369号文件第13条第1款规定:“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结算完全有条件分阶段进行,基础和结构阶段的已完工工程款理应在完工后的继续施工过程中及时结算并确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解决这个问题有足够的时间;而到竣工验收时,作为承包人需要同步解决的只是装修装饰阶段的结算和竣工后的总造价汇总调整。同时《建筑法》的修改理应配套规定主管部门的相应管理职责,为什么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要管到通过验收和备案,而对发包人的付款为什么不相应管到付清价款呢?
(2)、增加承包人在未收到价款前有权留置工程的规定。对于承包人在未收到工程价款时有权留置工程,1991版的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28条“竣工结算”曾规定:“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迹漏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但由于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时市场和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所以19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条“竣工验收”就删去了留置工程的相应规定。而由于前述《合同法》第287条的规定已经事实上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建筑法》的修改中既要规定发包人未支付价款,承包人不得交付工程。还应当明确规定:“在发包人未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留置工程。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款,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3)、增加政府主管部门对造价支付强化监督的相应规定。现行的《建筑法》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对承包人的完成工程建设,包括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已经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完成工程建设的义务已经有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公平原则,法律应当相应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发包人的支付价款包括对结算的确认和支付的监督管理,同样规定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例如,发包人未付清工程价款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等。事实上,国务院《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即(2003)94号文件中就有一系列的对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制约措施,要使这些行政措施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使之上升为法律。只有在法律制度设计时强化主管部门对造价支付的监督管理,并成为对拖欠工程款的强化的法律约束,才能依法解决久治不愈的工程款拖欠的顽症。
(4)、新《建筑法》出台尚需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为了满足清欠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在立法权限内先制定具体规章,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同时也为《建筑法》的修改提供立法效果的实际检验。建设建设部或者建设部会同有关部委,尽快制订解决工程款拖欠以及预防发生新的拖欠所迫切需要的部颁规章,并在执行中逐步完善。从行政管理角度看,急需的相关办法主要有:《建设工程资金落实以及价款拨付监管办法》、《建设工程委员会评标认定成本价的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幅度过剩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带资承包建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及风险管理办法》、《价款结算与竣工交付管理办法》。
从操作实践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分析,上述管理办法都是迫切需要的。建议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出台上述各项部颁规章。
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该如何处理四
2、追债公司帮助。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羡态情况下,部分兄搜源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漏芹要回工程欠款。2、法律途径。所谓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业,特别是在个人借用或挂靠资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选择此法。
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五
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 合同的当事人 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如果不付款是由于发包方自己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发包方没有理由 不支付工程款 ,否则构成违约。
一、甲方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
经常给施工方公司去个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并且注意做好录音工作,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有备无患。必要时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对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以阻断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如果电话和函件效果不理想,就应该经常去对方公司上门催收,可能刚好哪天碰到老板心情好大笔一挥给你签字结款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应该积极主动上门。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
如果自己手段方法不凑效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他们会用他们所学的专业知道帮你排忧解难。
4、委托正规合法的催债公司催收。
除了律师,现在也有一些靠专门或孙收债的公司,不过找这种公司要注意找正规的公司,对其催收手段也应了解,如果是非法手段则不能委托。
5、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担保冻结对方资产。
如果协商、催收函等各种方法都试过仍不凑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想掌握主动权,最好是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冻结对方相应的资产,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6、通过媒体向欠债公司施加压力。
如果对方公司是比较由影响力的大公司,对社会舆论会比较忌惮,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制造一些舆论压力给施工方也许能收到奇效。
二、工程款拖欠的后果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
1、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谨团薯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
2、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祥者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拖欠不给怎么办六
一、拖欠工程款不还怎么办?
如果工程款没有支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大森握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但根据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
第二,拖欠工程款不给可以报警吗?
拖欠工程款其实是民事纠纷,具体是施工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受理。所以即使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法制快报提醒您,拖欠工程款当事人的解决办法是,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的,要写民事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间为三年春祥,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滚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一般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