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怎么承担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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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材料损害如何提起侵权责任一

法律主观: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陵含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尺芦笑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哗戚人追偿。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1252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 。

建筑物掉落物致人损伤责任如何承担二

法律主观:

建筑物掉落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如下:

1、建筑物、构筑物或激配橡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明旁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卖灶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三

法律分析: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段李陪,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握蠢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扰闹的管理瑕疵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怎么承担责任四

法律分析:虚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塌埋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团誉蚂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五

2004年4月4日下午4点左右,福建罗长高速公路马尾到琯头段长柄高架桥往北500米处发生大面积塌方,塌方路段长度约70米,塌陷落差约15米。坍塌的路面沿着中央隔离栏齐刷刷错开,向外推移了十多米。高某驾驶广州产本田轿车,在公路塌陷的时候,正赶上路过该路段,突然就发现前面的路断了,经过紧急刹车,但感觉还是像乘电梯一样,汽车在塌陷处往下坠落,最后落在塌陷处的最底层,所幸人和车都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据福建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人介绍,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路基软、地质差,淤泥又深又厚,雨季来临使地下淤泥产生流动,造成公路塌方。

这个案件并没有发生诉讼,但是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人工构筑物的侵权责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种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这就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原本称作“国有公共设施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致人损害责任”,也有的按照日本法的习惯称作“公共营造物责任”。在很多国家,把这种侵权案件规定为国家赔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任并列为国家赔偿的三种基本责任类型。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任,没有规定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上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直接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及其适用的法律,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处理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对这种侵权行为不按照国家赔偿的规则进行,而是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规则进行。

1.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对于这种侵权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认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的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为这种争论作出了结论。按照这种归责原则的要求,构成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的要件,应当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2.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构成的关键,是人工构筑物的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构成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应当具备行为违法性的要件。这种违法性直接表现为人工构筑物的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在司法解释中,对这种侵权责任规定的第一种情况是维护或者管理缺陷,因维护、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害,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人工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也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设计者或者施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学理上,前者称之为管理缺陷,后者称之为设置缺陷。例如本案,造成公路塌方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路基软、地质差,淤泥又深又厚,雨季来临使地下淤泥产生流动,这实际就是设置缺陷,而不是管理缺陷。

3.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的构成须具备损害事实,且损害事实与人工构筑物的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的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也包括财产损害的事实,如果人身损害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后果,也可以请求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确定侵权责任,这种损害事实应当与人工构筑物的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具备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才能够成立侵权责任。据报道说,本案没有造成人、车的损害,但是对受害人来说,其精神上受到的惊吓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应当认定为损害事实。

4.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过错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举证证明的。因而在过错的证明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由于这种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受害人在诉讼中只须证明行为违法性即存在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为足肢态闷,法官直接推定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如果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自己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历弯证责任。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对物的替代责任。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者应当是:如果是维护、管理闭岩缺陷造成的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损害,则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设计人或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六

法律分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誉神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羡虚谨 侵兄基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七

【答案】:A,C

《侵权责任法》规定,裂毕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显然,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而且,没有免责的事由。其中,他人泛指受损的一切人,包括肆弊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在内。故选项A、C正确。参见数蠢考试用书2Z201052。

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八

法律主观:

一、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和 无过错责任如敏原则 。

第一, 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是物件损害责任,不是 高度危险责任 ,按照传统,它应当遵循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而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 ;

第二, 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也不适用产品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物等也是产品,但通常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不动产不认为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责任,因此,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三,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法律来源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以及《国家赔偿法》。

二、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造成损害的物件须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是侵权人直接实施的行为所致损害,而是由物件所致损害。其造成损害的物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及其他责任人建造或管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有其建造者,包括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造成损害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是赔偿责任主体。

3.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须有缺陷而倒塌。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为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缺陷,通常指一种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设置缺陷和管理的缺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因而致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

4.建筑物等须因设置、管理缺陷倒塌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构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损害责任,同样须具备这一要件。构成赔偿责任,应以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为限,法人受到财产损害的,也应当包含其中。在一般情况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所造成的损祥尺害限于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会造成其他诸如自由、名誉、姓名乃至债权、无体财产权的损害,损害事实不应扩大。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责任人须有过失。

构成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责任主体应当有过失。该种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建设施工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的不注意心理状态,通常不是故意所为。

三、建渣宴枝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法律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客观:

一、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所说的倒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坍塌、倒覆,造成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丧失基本使用功能。例如,楼房倒塌、桥梁的桥墩坍塌、电视塔从中间折断、烟囱倾倒等。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款第一句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相关问题作了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应当规定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意见认为,在实践中,被侵权人一般都不去要求设计、施工单位等承担责任,有时甚至根本不知道设计、施工单位是谁,因此,通常是向建设单位求偿。所以没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议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追偿。经研究,本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款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规定了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建设单位。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总发包人。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机关和工厂是比较常见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通过选择、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与工程建设的很多环节,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对建设单位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发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实践中,建筑公司是比较常见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有着比较直接的影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既包括总承包施工单位,也包括分包施工单位。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施工单位的责任作了规定,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句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款第二句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外,可能还存在其他责任人。例如,如果设计人的设计存在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倒塌负责。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包括设计单位。此时,设计单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其他责任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单位追偿。一般来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二是监理单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三是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例如,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质量不合格,有的是由于年久失修,有的是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宜都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因质量不合格而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是因超过合理使用期限、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特殊情形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直接请求造成建筑物等设施倒塌的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已经超过合理的使用年限,所有人不采取必要的加固、维修等安全措施,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即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被侵权人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者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导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即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九

法律主观: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祥尺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如敏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渣宴枝 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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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追尾我全责怎么理赔驾驶机动车发生追尾,我方全责,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愿意进行协商调解的,那么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处理,6、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认定前车负全责,4、前车倒车造成的追尾事故,认定前车负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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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责任不明显怎么处理

5、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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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合伙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公司意外)

合伙对外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法 》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 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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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怎么判(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怎么判决)

2. 相关的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一种,构成罪行的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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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怎么承担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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