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不同意可以上诉么(不同意判决可以一直上诉吗)
法院已经在一审判离婚,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吗?多长时间内有效?谢谢!
可以上诉,十五天之内。
不过离婚案件上诉没有什么意义,另一方已经不愿意和你一起过下去了,宁愿起诉也要和你离婚,那就说明你们的婚姻已经维持不下去了,不如好聚好散,没必要非要捆绑在一起。
当然,如果是对财产分割或孩子抚养权不满的话,那另说。
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后可以再提出上诉吗
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后可以再提出上诉吗
可以。在离婚裁决生效前的期限内,上诉至原裁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诉。
请问不服一审判决离婚可再提出上诉吗?
可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再婚时,须向民政局出示离婚判决。
可以上诉要求判决不离婚。
判决书就足够了,不需要民政局再出证明或登记
可以。
已经离婚后,如果对财产分配不满意,能否再提出上诉?
已经离婚后,如果对财产分配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但需提供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协迫等情况,否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离婚后怎么样再提出诉讼
如果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可以申请,也就是你说的要求再审.你可以委办理.
丈夫虐待妻子,法院判其离婚丈夫可以提出上诉吗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四条
法院判决离婚后,并已将民事判决书送至双方户籍所在地,如果一方提出上诉,法院已传送的判决书还有效吗?
如果他前妻上诉过,你们肯定会收到法院通知,这是他们的职责
上诉期过后判决就生效,所以放心大胆的结婚吧
祝你们幸福!
李某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李某之妻提出上诉后第五天
有权继承,A。
因为上诉了,判决书没生效。
法阮判决后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还开庭不
民事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根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其中包括开庭时间。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4、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被告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原告不服判决可以提出抗诉,对吗?
1、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都有上诉的权利。
2、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不服可以上诉,公诉机关如果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申请,由上一级检查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院判决离婚后可复婚吗7
可以复婚,要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判决书、法院开具的离婚证明或主审法官开具的判决书生效证明。
离婚终极判决后,一方不服,上诉到高阶法院去了,高阶法院会受理吗?
离婚终极判决后,一方不服,上诉到高阶法院去了,高阶法院会受理吗?
没有终极判决
二审是终审判决,做出立即生效
一方如果认为判决错误,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能上诉到高阶法院吗
如果是中院一审的话,可以
如果中院是二审的话,那它的判决就是生效判决,只能申请再审而不能上诉
在地方法院判不离婚高阶法院会受理吗
会的
您好,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宣告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也就是说,对一审判决不服,你有上诉的权利,请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不服高阶法院判决如何办
对高阶法院判决若有异议,认为程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
不服初级法院可以直接上诉到高阶法院吗
初级院胜诉 告诉级院级院驳审裁定终止案能诉 初级院胜诉 告诉级院级院驳审裁定终止案能诉服级院裁定向高阶院或者向民检察院申诉 附律规定: 《华民共民事诉讼》 第百七十八条 事已经发律效力判决、裁定 认错误向级民院申请再审停止判决、裁定执行 第百七十九条 事申请符合列情形民院应再审: ()新证据足推翻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伪造;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五)审理案件需要证据事客观原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民院调查收集民院未调查收集;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律确错误; (七)违反律规定管辖错误; (八)审判组织组合或者依应避审判员没避; (九)诉讼行能力未经定中国代诉讼或者应参加诉讼事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中国事由未参加诉讼; (十)违反律规定剥夺事辩论权利;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诉讼请求; (十三)据作原判决、裁定律文书撤销或者变更 违反定程式能影响案件确判决、裁定情形或者审判员审理该案件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裁判行民院应再审 第百八十七条 高民检察院各级民院已经发律效力判决、裁定级 民检察院级民院已经发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本第百七十九条规定 情形应提抗诉 各级民检察院同级民院已经发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本第百七十 九条规定情形应提请级民检察院向同级民院提抗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败诉,上诉到高阶法院的程式怎么走、?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是不能上诉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式申请再审。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传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传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条 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十五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宣告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宣告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阶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式或者第二审程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援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第一审程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式不宜在再审程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十九条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援;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第四十二条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第四十三条 本院以前释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未作规定的,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驾车路线:全程约25.4公里
起点:北京中级人民法院
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金星西路行驶1.2公里,过金星桥,左转进入京开路
2.沿京开路行驶290米,过金星桥,朝京开高速/北京城区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3.沿匝道行驶240米,直行进入京开高速
4.沿京开高速行驶9.6公里,直行进入菜户营南路
5.沿菜户营南路行驶1.5公里,朝右安门桥/南二环/北京南站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菜户营桥
6.沿菜户营桥行驶150米,过菜户营桥约710米后,直行进入二环
7.沿二环行驶11.4公里,过东便门桥,朝建国门桥方向,稍向左转进入二环
8.沿二环行驶180米,在辅路出口,稍向左转进入建国门南大街
9.沿建国门南大街行驶90米,右转进入建外南胡同
10.沿建外南胡同行驶7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北京市高阶人民法院
不服高阶法院判决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
高院一审的,可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向高阶人民法院原审法官递交上诉状。并按他要求缴纳上诉费用。
不服中级法院原判决而向高阶法院提起上诉,那原判决是否无效?
提起上诉必须是在原审法院送达判决书十五日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原审判决书不生效,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审,那么判决书才生效。
对只有在二审判决之后,原审判决是生效还是驳回才能明确。
我去高阶法院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起诉离婚,不服二审判决结果,还可以再上诉吗?
协议离婚要经历的时间比较漫长,不一定可以胜诉,具体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关于起诉离婚,不服二审判决结果,还可以再上诉吗?我认为当然可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有一方不服结果,那么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不管是多少次重新提起诉讼,都是被允许的,这是个人的权利,是国家赋予的。其次,如果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当然可以再上诉,但是大多数人都疲于为离婚官司奔波,所以也就不了了之,以私下调解为主。最后,要弄清楚不服判决的原因,然后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有一位女子的离婚案第六次马上就要开庭了,足以可见是可以继续起诉的。
一:只要符合上述的规定,就能够继续要求法院开庭审理。
如果有一方不服结果,那么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不管是多少次重新提起诉讼,都是被允许的,这是个人的权利,是国家赋予的。
二:离婚官司非常麻烦,一而再再而三上诉,要谨慎。
如果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当然可以再上诉,但是大多数人都疲于为离婚官司奔波,所以也就不了了之,以私下调解为主。
三:没有什么夫妻矛盾是不能解决的,没有必要多次上法庭。
要弄清楚不服判决的原因,然后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有一位女子的离婚案第六次马上就要开庭了,足以可见是可以继续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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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吗(离婚官司不服宣判可以上诉吗)
法律问题分析:
可以,上诉的条件:1.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离婚诉讼中即为原审的原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根据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这表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就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期间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3.应当交上诉状。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目的在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的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重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
因此,不能仅仅口头表示,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以表示上诉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离婚判决能否上诉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离婚判决一般是能依法提起上诉的。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离婚不服,可以上诉吗?
【法律意见】一审判决后,可以上诉。
1.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即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2.
如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可以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3.
在程序上,可以写一式两份的上诉状,交于原审法院,预交上诉费用,等通知、准备开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