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撤销吗(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撤销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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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婚内财产公证可以反悔吗

法律主观:

不可以,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 婚内财产协议 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现行《 婚姻法 》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 夫妻共同财产 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 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不可撤销

法律主观:

夫妻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申请撤销婚内财产协议。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于协议、合同的签订应当在公平、平等的原则上来进行,并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依法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婚内财产协议是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当事人有权申请予以撤销该离婚协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撤销吗

法律主观:

夫妻财产约定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撤销。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内财产分割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内 财产分割 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1、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2、赠与物已经交付的不可以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 房屋赠与 形式 类别 1夫妻 离婚 时将房屋赠与子女 2夫妻离婚时一方将 婚前财产 赠与配偶 3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或者他人(区别于遗赠 扶养 协议) 4公民将 房产赠与 福利机构 二、 离婚财产 的分配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和家庭 共同财产 ,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 婚姻法 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 继承 、受赠的财产(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 知识产权 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结婚 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 证据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 房屋所有权 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 抚养 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仅是双方关系的变化,更多倾向于的是财产、物质方面的划分。这样很容易引起双方矛盾的冲突,希望各位正在办理 离婚手续 的夫妻进行理性对待离婚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冷静对待,这样也是对自己和对方的释怀。

婚内财产协议可以反悔吗

法律分析:婚内财产协议是不可以反悔的,但可以再次进行协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效力,除非能证明一方存在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签订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并且,双方符合约定情况的,即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婚内财产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内财产所做出的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就应合法有效。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内财产协议可以反悔

一、签完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1、签完婚内财产协议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除非能证明一方存在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签订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符合约定情况的,即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后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无须办理公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公证并不是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但是公证处会尽量在公证时排除掉协议无效的一些情形。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将更具公信力。

3、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涉及到房产归属时,我们往往会建议当事人由专业的律师帮助起草好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然后前往公证处办理协议公证。因为,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属于赠与行为,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夫妻对婚内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一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是如果婚内协议中涉及房产的那部分我们进行了公证,即使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予方也无法任意撤销该协议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一方有重大疾病以及一方隐藏、转移、挥霍财产等情形之外,法律不认可婚内分割财产。所签订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如果是以离婚为目的而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反悔。

签了婚内财产协议,能反悔吗?

签了婚内财产协议,不能反悔。

财产公证办理步骤如下: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内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的约定能否撤销?

这种情况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没有达成协议之前,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子女或者其他人的这种约定是可以进行一个撤销处理。要知道离婚协议本身就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就可以对财产进行一个相应的分割,如果要把财产赠与他人,这种情况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是可以进行下一步程序的。如果说在办理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某一个人后悔,并且主张撤销赠与合同,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予以支持的,毕竟这是一个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某一方有异议,那么存在异议的一方又有权终止赠予。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转让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按照这一条款,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权利转让(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前,赠与人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并取消合同。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重视对物主的权益的保护,使其在处理不当时得到适当的救济。但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救灾、扶贫等,不适用于前款。

总的来说,现在这个社会的离婚率本身就很高,所以很多夫妻提前就写好了离婚协议,但是他们不会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去争夺财产,而是在双方互相体谅的情况下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于自己的子女,那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对离婚协议中的某一项规定存在异议,要想终止将房产或者财物赠与子女或者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有异议的当事人是有权撤销的。

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后可反悔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后可反悔吗

1、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后不可反悔。经过公证的放弃房产继承权,如果房产已经处理,无法反悔了。房产没有处理的前或诉讼中反悔的,由法院判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效力如何

虽然夫妻财产协议不是必须办理公证,但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不仅可以更明确地划分夫妻财产和债务,还可以对外产生较强的法律效力。公证分两种:一种是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另一种是对婚后财产协议做公证,两种都既可以在婚前办理,也可在婚后办理。办理公证时,需提交财产约定协议,协议中应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财产及债务名称、数量、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财产及债务归属;

4、另有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清偿等。

携带的有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已婚夫妻结婚证等。

公证书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就是说,不是任何公证书一经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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