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怎么约定有效(合同违约金有上限吗)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违约金可以随便定吗
合同违约金不可以随便写,因为实际上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合同的违约金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的约定,但是如果所约定的具体违约金和过高或者是过低的话,都是可以进行调整的。
一、合同违约金可以随便写吗?
合同违约金不可以随便写,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什么不同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以下不同:
1、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3、具体说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一般是由双方来协商进行签订,对于合同里面的条款全部都要按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协商,特别是对于违约责任还有违约金的协商,一定要按条款来进行办理,不能过高,如果太高那么法律只会受理规定的范围违约金。
合同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非常的重要,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仔细的对于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同时需要告知,如果要约定具体的违约金,不能够过高也不能够过低,需要适中。
合同法借款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有效。我国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此可知,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保障合同能够按约履行,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给予救济,是对守约方的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什么情况下不用出违约金?违约金怎么算才合法?
一.不用出违约金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补充材料:
需要缴纳违约金的情况:
第一、法定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
第二、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权人除可以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作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
二.合理规定违约金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金可以自行约定,但是一般不能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通常有2种:一种是定金方式,一种是违约金方式。
支付了定金的,违约方按定金的双倍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话,法律允许双方约定,也没有确定到底多少是上限。但是司法审判的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会按合同标的额的30%作为违约金的上限,超过这个额度的话,一般不会支持。
另外,定金和违约金只能用一种作为违约方式,如果合同里两种都有的,法院一般会用额度高的那种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确定违约金时,既要权衡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体现惩罚性质,又要通盘考虑违约所造成损失彰显赔偿功能。故通说认为,我国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赔偿性体现了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惩罚性体现了违约金的特殊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针对何为“过分高于”,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30%为临界点,即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合同违约金怎么约定?
法律分析: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怎么写?
1、 违约责任的来源
《民法典》第五条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民商事领域,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均需通过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意思表示,将民事权利转化为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商事主体活动的核心,意思自治则是该核心的灵魂。合同即是意思自治的固定化,在合同之中,权利义务是双方订立合同目的的体现,而违约责任则是对合同目的实现的保障性条款。《民法典》从违约情形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限度角度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1)违约情形的认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违约责任的履行方式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3)违约责任的限度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上述关于违约责任的框架性规定,为合同订立者及裁判者指明了边界。合同中之所以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与其所具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密切相关。
(1)控制契约自由权利边界的必要性。意思自治是契约自由的重要内涵,个体权利是社会权利的基石,但当两个以上的个体形成社会性效应时,为避免个体权利的无限膨胀最终导致个体权利的自损,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也即一个个体自由权利的边界限制在不可侵犯其他个体权利的范围之内。
公平性是违约责任的天然属性。权利限制的需求并非源于公权力,亦非源于社会,而是源自其他个体权利,正是公平基于每一个个体的前提,在无特权存在的情况下,一个权利方有权主张不得被另一个权利去侵犯。当每一个权利都有不被侵犯的主张发出时,其亦应主动限缩自身的权利触角。
(2)执行的可行性预期。契约自由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但其对生存环境要求较为苛刻,也即社会中对契约精神的确认,公权力则是契约精神得以生存的基石,对任何不遵守契约精神的行为具有潜在的惩罚逾期。在不具有契约精神的社会或充满动荡的国家中,个体权利得不到保障,则违约责任亦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契约逾期会显著下降。
2、违约责任的弥补性与惩罚性
违约责任本身可兼具弥补性与惩罚性,弥补性侧重于给付限于损失的范围,而惩罚性则注重强调对逾期违约的认识,也即更加注重契约精神的遵守。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虽经历一段时期,契约精神逐步建立并完善,但对于仍处于前期经济社会构建的阶段,《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整体的选择具有更大的谦抑性,也即合同主体可依据损失情况就违约责任主张“酌增酌减”。
(1)责任的弥补性与权利受到的侵犯程度相适应。前文已述,个体权利的延伸应当以不侵犯其他权利为限,一旦越过该限度,则应当承担责任。责任的弥补性则契合了权利越过限度的程度,两者原则上具有对等性。另一方面,当下仍然认为合同实体利益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契约社会精神的构建尚难以覆盖现阶段交易成本,但限于对惩罚性条款的实务性控制,并未在法理上予以否定。
(2)对惩罚性条款的认可。英美法系中对惩罚性条款的使用较为彻底,这与西方国家契约精神发源并主导有着重大关系。我国法律对于惩罚性条款的约定并无明确限制,且惩罚性条款的约定不属于合同效力性或条款效力性的判断范畴,《民法典》中对违约责任限度的评价也仅适用于裁判环节,也即违约方自愿履行的,法律不予以干涉。
2、违约责任的正确“打开方式”
(1)周全预计违约事项。在合同约定的过程中,己方的权利均有可能受到侵犯的风险,对方的义务亦均有不被履行的风险,上述两个方面需要违约条款进行全面覆盖。
另外根据违约程度的不同,应区分根本违约条款以及一般违约条,根本违约条款应对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的义务进行规制,并把根本违约条款与单方解除权相对应;对于一般违约条款,则需与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相对应。
(2)违约责任务必细化。实务中,许多合同的违约条款规定较为笼统,违约罚则通常为“赔偿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等,上述描述方式过于兜底且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属于对过错责任归属的叙述,实际上即使该类语句未出现,在纠纷发生时的全责界定也是依据过错来判断。因此违约条款并非是归则性条款,而应当在归则的基础上将责任承担种类及数量尽可能明确化。例如“支付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每日万分五的利息”,“赔偿金额以根据XX标准计算的实际损失为准”,“发生XX违约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
(3)对课以己方的违约条款慎重接受。合同的签订是商业利益驱动与风险相博弈后的结果,常常会出现“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的情况。越是详尽约定的违约责任越应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包括违约概率,以及违约后承担的责任是否远远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本次交易可能获取的利益。另一方面,即使《民法典》规定了“酌减”条款,通常裁判者也会考量双方约定的标准是否严重超出损失范畴,若并非严格超出,也会以约定标准为基数进行酌减,以适当体现违约条款的惩罚性。因此,约定的违约基数过高的,即使酌减后亦可能是一笔原高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切应慎重对待
协议中违约责任该如何约定
协议中违约责任约定方式如下:
1、约定违约金: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以此来约束违约行为。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应该合理并与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相符;
2、约定赔偿责任:如果违约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数额应该与实际损失相符,并应该在协议中明确赔偿方式和期限等细节;
3、约定解除权:如果协议中的一方违约严重,另一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方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约定协议中违约责任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约定协议:包括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协议,需要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
2、违约证明: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违约事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违约通知书、违约处罚决定书、违约责任书等;
3、损失证明:需要提供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的证明材料,如经济损失计算书、相关合同或者财务记录等;
4、证人证言: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违约事实的证人证言,证人应该是一些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可以是与违约事件有关的人员、相关专业人员等;
5、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如法律文书、调解书等。
综上所述,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具体约定方式应该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建议双方充分沟通,明确约定内容,并尽可能地避免模糊不清或不合理的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金条款的表述
法律主观: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 支付违约金 ××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 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劳动合同怎么约定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 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 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违约金 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违约金 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但如果超出实际损失过多, 诉讼 或仲裁时可以要求适当调整。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