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是什么(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级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法律主观:
城镇 土地使用税 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怎么算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应纳土地使用税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应纳土地使用税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面积和税率计算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超过3%。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在城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费,其征收标准以土地面积为依据,税率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了税率不超过3%。具体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居民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税率×时间(年)=应纳税额。其中,土地面积指的是申报前最近一次土地登记的面积或者验收时确定的面积;时间指税款的应税期间,一般为一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分为两种方式:按年度纳税和按季度纳税。按年度纳税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季度纳税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增值税有什么区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简单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的占用征收的税费,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土地在流转或者出售时所产生的差价征收的税费。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是土地流转或出售时的增值部分,税率一般为30%。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与土地有关的税费,其计算方式包括土地面积和税率,税率不超过3%。该税种的征收标准和缴纳方式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按时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的税率是什么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才能修建工程。实务中,不少当事人都十分想要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数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四)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其实就是土地的面积。实务中,土地面积一般由当地政府组织测量,以政府测量的结果为准。若是政府没有组织测量,则以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面记载的面积为准。另外,税务机关是不能进行土地测量的,只能根据测量结果收取税费。当您认为政府的测量结果有误时,您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22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计税基础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 适用税额
三、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地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地产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月末。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怎么算
一、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确定方法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确定方法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确定方法是我国的土地使用税的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在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对土地进行使用,而在对土地使用的过程当中也应当按照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来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其中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米。
企业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会计分录具体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土地使用税税率
法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其中,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米;适用税率应视纳税人所在地进行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