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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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 拖欠工程款 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如下猜正颂: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清埋为被告,未经发包人同意,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谁管辖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凯慧 由工程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闷乎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盯罩答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二

建筑的完成通产更是需态斗要很多个公司和部门一起合作的,所以在多个主体协商好合同的事宜之后就会准备好分包帆锋磨的合同签订,但是因为主体的关系太复杂却很容易引发 诉讼 的过程中主体不明确的情况,那么,建筑分包 合同纠纷 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一、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 拖欠工程款 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基物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6、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综上所述,分包出去的部分出现了问题就应该有承担这部分建设的主体来参与到诉讼中去,建筑虽然是一个整体对外进行销售的,却仍然需要分清楚责任的界限才能防止其他主体的侵权伤害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如何确定房屋建筑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三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如下猜正颂: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清埋为被告,未经发包人同意,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质量纠纷,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穗郑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四

(1) 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 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4) 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

(5) 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胡掘辩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果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 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裤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散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五

法律分析:(一)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另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雹袜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二)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三)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五)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滚春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六)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七)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八)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源备激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施工纠纷法院管辖如何确定六

法律分析: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悔胡举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碧碧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做禅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七

法律分析: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桥派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敏圆完成羡盯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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