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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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法律客观: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稿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悉碧首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 根据《 民法典 》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呢一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二、 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睁数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悉碧首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 根据《 民法典 》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慧野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二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 诉讼 的手段行使。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档兆孝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稿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减少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出发,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换言之,并非所猜纤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三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返兆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慎哪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宽世码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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