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有哪些(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解除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可以解除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如下:
1、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法定解除条件;
2、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3、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要哪些条件
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有:双方协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由于出卖方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出卖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一房多卖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比较专业的词汇和专业知识,就拿签订购房合同这件事情来说吧,一套房子要想能够顺利的买到手,任何一个环节都是不允许出现差错的,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上,那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一起看看文章的解读。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购房者在验收房屋的时候发现房屋主体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拒收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有关机构核验后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申请出卖方赔偿损失。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同约定
一般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存在房屋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按照《解释》中第十四条的内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相比缩水超过了3%,且双方没有对此问题约定好解决方法,购房者可申请退房并解除合同,出卖方则应无条件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3、逾期交房
现在大多数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时间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按照《解释》第十五条,如果出卖方延期交房,购房者已经明确通知催促后三个月仍未交房的,购房者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4、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大家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都会比较关注该房屋是否能够办理产权证书,无法正常按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在购房过程中时有发生,如非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也非出卖方原因的话,双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卖方需返还购房者已付房款。
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其实,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的重要依据。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之分。如果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已有明文规定,那么购房者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轻而易举的事。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一方预期违约。也就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出现法定可解除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请问哪些情况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发商资质不全。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二)房屋权属有争议。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也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三)所售房屋存在抵押问题。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
(四)所售房屋为不能交易的房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五)延期交房并超过合理期限。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六)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七)房屋面积误差较大。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八)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九)逾期不办理房产证。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已经入住的消费者来说,需要将已经占有的住宅交还给开发商,对于还没有入住的消费者来说,则需要放弃占有即将入住的住宅;开发商则不能再根据合同要求消费者支付房款,对于已经收取的部分要退还给消费者;解除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的财产状态将恢复到签订合同前的状态,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履行无须其他人的协助,双方自己即可以完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消费者对住房也有了越来越高的需求。但在实践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虽然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消费者如何签订商品房合同,如何解决在合同签订后遇到的法律问题,李钊律师结合实践操作经验,现就商品房买受人如何预防纠纷产生及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同时,因合同的无效同样也可以达到买受人退房的目的,因此,李钊律师将作一并的分析。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知道商品房合同纠纷是怎么产生的有哪些类型,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3、权属证书缺失型。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广告宣传失实型。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人们因相信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经常发生,各种传媒也不断披露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_天过海的广告事件内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收获相比微乎其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不到痛痒,仍我行我素。
5、房屋质量低劣型。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价值较高,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买受人往往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购买,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意义以百年大计来论绝不为过。但是,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然不顾买受人的利益,将开发成本降至不能保证质量的地步,铤而走险,野蛮施工,以次充好,坑害老百姓的利益。
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钊律师就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分
(一)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常会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来之前又无法解除抵押,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八条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买受人无法在法律和事实上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买受人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经过买受人的同意,或者已经告知买受人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能办理出房屋过户手续的,那么买受人就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2、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开发商这么做往往是为了获取买受人的首付款,以解决资金上的燃眉之急,但这会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随着各地网上签约与备案的普及,这样的情形会逐渐减少。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须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第一买受人不能在法律和实际上取得房屋。如果第一买受人在法律和实际上可以取得所购买的房屋,那么无论出卖人是否又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第一买受人都不能解除合同。这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是第三人。
3、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拆迁人将同一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补偿安置房的价格通常会高于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要向拆迁人支付相应的差价,因此,被拆迁人在请求解除合同时,还可以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利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的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3)拆迁人将同一补偿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得知情况后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那么买受人得知后,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根据抵押权优先的原则,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其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该条属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又出售给买受人的,那么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被拆迁补偿安置人享有优先取得房屋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买受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此,买受人知情后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注意,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应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条件,如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了先前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已经另行做了妥善的安排,不会对买受人实现合同的目的造成障碍,那么买受人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5、其他商品房权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指出卖人所售的商品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等。
(二)因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四条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均规定,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时应当注意,首先看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按上述的规定处理。出卖人有时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会利用买受人缺乏经验和法律意识的淡泊,在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中对此做出高于上述规定的误差绝对值的约定,因此,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
(三)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条件。
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解释》第十二条则规定的更为全面,该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将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情形也囊括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当中。很显然,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连基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理所当然允许其解除。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必须是因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且这一结论得到有资质部门的认可。如果仅仅是房屋墙面有细小的裂纹等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此时如果房屋尚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应注意,该解除权的行使不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条件,而是以房屋质量达到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为条件。房屋质量是否已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笔者认为,也应当以有资质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否则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
(四)出卖人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卖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是:(1)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虽经规划部门的批准与设计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导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2)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或者虽在规定的时间通知了买受人,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要求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特别要注意关于答复期限及形式上的规定,一些不负责任的出卖人在通知买受人上述变更时,并不会提醒买受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答复。而买受人通常缺乏经验,常常以口头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给出卖人谋取不当利益留下了空间。
(五)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是现在大多数买受人的首选,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首付款后,如果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买受人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贷款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此均有详细的规定。在实践操作当中,出卖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为了尽早将尚未竣工的房屋销售出去以回笼资金,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无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只要内容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已经按约定收受了房款(如定金或预付款等),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如出卖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七)出卖人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出卖人将未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产时,必须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房屋面积测量表。因此,如果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发现出卖人无法出具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的,这说明该商品房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买受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退房。
(八)出卖人对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卖人为提高所开发的商品房的品位,通常会在其的广告宣传中加入一些虚假的内容以吸引买受人,如小区内的绿地面积、健身娱乐设施、幼儿园、学校及交通上的便利等等。因现在的商品房大多是预售的方式,在未全部竣工前,买受人根本无法真正看到所购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只能从出卖人的宣传资料上作书面的了解,也正是看到这些宣传资料的诱人宣传才决定下单购买的。但在买受人接房后,往往会发现所购商品房的周围环境并非出卖人所宣传的那样,心中有一种强烈的被欺骗感。为促使出卖人诚实守信,《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对此规定的更为明确具体,在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出卖人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出卖人对小区的环境及相关设施等做了虚假的宣传;(2)虚假宣传的内容具体明确;(3)虚假宣传的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如出卖人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等,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将广告中自己关心的内容写入合同,这对出卖人来说是最好的试金石。如出卖人拒绝,则说明其在这方面的宣传是虚假的,买受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还要购买。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遭遇了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导致丧失购买能力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出卖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注意,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该项约定写入合同,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出卖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买受人即可请求解除合同。这些条件是对出卖人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行为的重要约束,以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买受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注意权利的行使条件和限制。《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无论是法定或是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即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期间届满时当然消灭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 -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可解除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约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约定,付款约定,房产证办理约定等等。约定解除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你好!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约定解除,是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协商解除,指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解除的情形时,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得以实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