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如何的,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评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转让 评估的法律规定 市场经济是以价值为中枢的现代经济,而资产评估为资本市场、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价值管理提供了市场价值尺度,它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形成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正性。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由于资产评估可以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 土地使用权 、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 知识产权 、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促进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3、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在内,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4、一般而言,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涉及 上市公司 或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其他特定情况,为验证拟转让股权的价值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需进行审计和评估。纳税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于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应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对于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以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应加强重视综上所述,就是关于 股权转让评估的法律规定 有哪些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此可见,公司及个人在股权转让前开展税务筹划,需要充分考虑到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合理选择筹划的方法和恰当的途径,才能控制潜在的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必须评估吗?
要办理股权的评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的证书文件。包括股权的比例、所拥有的股权是哪个公司的、股权人的具体身份证书等资料;第二,股东也需要提供股权所属公司的资产情况和经营收益情况等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及其他相关权属资料、公司各项资产及负债清单等材料;第三,股东还需要提供该公司前三年的财务报表、账本、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并且这里所说的评估,要找专门的股权评估机构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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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评估是指对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股权的评估,对于投资后整体价值评估方面的工作较少。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通过控制被投资企业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
(1)评估思路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后再测算股权投资的价值
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基准日与投资方的评估基准日相同
(2)不能够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而应该单独评估股权投资的价值,并记录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之下。
(3)评估人员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资产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非控股型股权投资(少数股权)评估:
(1)对于非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
对于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长期投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益折为现值,作为评估值
对到期收回资产的实物投资情况,可按约定或预测出的收益折为现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资产的现值,计算评估值。
对于不是直接获取资金收入,而是取得某种权利或其他间接经济效益的,可通过了解分析,测算相应的经济效益,折现计值
对于明显没有经济利益,也不能形成任何经济权利的投资则按零价值计算。
(2)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时,可以采用重置价值法进行评估。
即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确定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所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如果进行该项投资的期限较短,价值变化不大,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相符,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所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是什么
一、 股权转让 必须评估吗需要,股权转让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委托相关 代理 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供主管税务部门做征税参考,并在合理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 。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方以原价转让的,不交个人所得税。(一)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 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 清算 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三)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或者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贵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同时办理法人和股东的变更的,则地税部门也可同时办理。企业自然人(个人)股东 股权变更 的,需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 社保 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然后到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我市纳税人办理地税变更登记所需资料请详见本站首页“分局链接-登记分局-业务指引-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资料-一般变更”。所需表格请在本站首页“分局链接-登记分局-业务指引-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电子表格下载”中选择下载。(四)如属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征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从上述我们不难看出, 股权转让是必须经过评估 的,这是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当然股权的评估价格要在一个合理的价格,如果说价格太高,超出了我国法律的规定范畴,那么就属于恶意的股权评估。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对其控诉,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是对资本的评估。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 股票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而实现的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则是指投资主体将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然后通过控制被投资企业来获取利益的投资行为。 企业的长期投资总是以其各类资产作为资本金对外投放的,且用于长期投资的资产发挥着资本的功能。长期投资评估不仅仅对被评估企业自身的评估,还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或单位进行审计、验资和评估。由于股票有上市和非上市之分,股票评估也将按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两大类进行。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纠纷
公司 股权转让 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 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 股东权利 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权转让并办理 股东变更 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 股权转让合同 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 诉讼 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 有限责任公司 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 公司设立 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 法规 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 外资企业 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 第75条) 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 权的标的。 六、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 答: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 股权转让协议 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十、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十一、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十二、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三、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 缔约过失责任 。 十四、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 合同无效 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 转让合同 当然有效。 十五、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六、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 债权债务 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 债权人 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十八、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 注册资金 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十九、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二十、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 强制执行 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十一、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 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 律师 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1、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2、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 二十三、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 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 债务 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二十四、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二十五、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七、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1.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通说此项规定,无非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任职便利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它非任职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与此同类的限制,还包括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这主要是指对国家股、外资股转让所作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纳税,怎么计算的,需要交哪些税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
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万分之五贴缴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还应当就取得所得主体的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
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参考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股权转让税-百度百科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针对公司的个性需求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当遵守公司章程所作的规定。
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涉及到的问题有哪些
股权转让涉及到的问题有程序问题,有限公司向外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向内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还有股权是否有瑕疵的问题。股权变更应当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有股权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国有股权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 上市公司 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 投标 、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 管制 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二、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 公司法 》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 转让合同 ,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 律师 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 股权转让合同 ,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 公司章程 》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