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能否设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能买吗)
在建工程能否第二顺位抵押一
法律主观:
在建工程能设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应当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滑绝陆未建部分不能设立抵押,抵押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需要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信顷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中华宏悄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二
法律主观: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培念芹的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要利用正在建设的工程来进行抵押获得贷款的话,根据《民法典》当中是规定可以的,但是对于这类型的房屋,如果要进行购买,上面存在着抵押权,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定要谨慎的来进行购买审查。,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建筑物本身及其土地使用权两部份,下面从这两个方面分别分析。,(一)建筑物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时是以工程全部还是已完工部分作为抵押物。目前理论界和各地登记操作实务中均未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设定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在建工程抵押范围应为抵押时已完工、且双方约定为抵押物的部分,广州、成都、福州等城市均采用此种做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物应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内的项目整体,持这种观点的如上海市。,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以在建工程整体作为抵押物。理由是:,1、在建工程抵押权属于房地产期权,其性质不同于《民法典》上的房地产抵押权;,2、在建工程抵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贷款资金完成整个工程;高差,3、房地产项目在整体建成前无法实现抵押权担保功能所需实际控制的经济价值;,4、已完工部分不一定能够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二)土地使用权部分。对于抵押物范围包括整宗土地还是仅仅为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摊的土地份额,同样存在两种观点。有些地区将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摊的土地份额视为抵押物,如四川省建委1999年《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时,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及价值应按抵押建筑面积在工程总建筑面积的所占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将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列入抵押范围”。而上海市的做法是以整宗土不可分割作为抵押物。,(一)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必须是为“抵押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用于该项目建设”。,(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必须是同一人,在建工程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三)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应当是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一般是银行),并应对借款用途使用情况实行监管。,(四)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应当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设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必须现场察勘,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法律客观: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根据建设部于2001年8月15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因此,如当事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定抵押权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二、在建工程抵押的特征根据上述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具有如下特点: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是贷款人取得金融机构继续建造资金的担保方式,因此抵押人为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配毕用土地的使用权人。2,抵押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也就是贷款合同的贷款人。3,担保的债务是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要的贷款,因此,很显然,该贷款的通途是继续建造工程。4,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三、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一)在签订合同之前注意审查抵押人以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是否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是否具有有关机构同意的决议。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时应根据抵押人的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1,抵押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2,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3,抵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4,抵押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二)双方当事人对在建工程的价值协商议定,或聘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必需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具备的条款之外,还必须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或需要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四)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四、在建工程字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在建的房屋可以做抵押贷款吗?三
直接单单颂弊磨以“在建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是不可以的,但“在建的房屋”下的土地是可以提出土地抵押登记的。 \x0d\x0a 房地产和工业用地项目,开发商和企业主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国有出让土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契税和相关规费,一般出让合同约定30日内向国土资源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俗称为预登记的临时土地证,有建设期限限制,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换领正式土地证),开发商和企业主为了融资和解决资金周转压力,以确保工程和地上房屋的顺利基建,就会卜橡凭土地使用证向银行提出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担保方式)进行抵押贷款,抵押权人银行和抵押人土地使用者签订贷款合同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抵押登记。\x0d\x0a 在建工程抵押是开发商一贯作法,它并不影响开发进程,一般也不会影响购房者的权益。\x0d\x0a 还有据我了解,目前针对个人住房(不野斗属于开发性质,私人建房等)在取得土地后,没有发放临时土地证的先例和法律依据,个人住房如果房屋还在建未竣工和取得土地证,是不可以抵押登记的。
在建工程可以抵押吗四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即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是可以抵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或告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纳宴、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洞团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五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出借人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出借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共同监管、管理。一旦债务发生逾期,出借人可以依法申请变卖抵押物。
民法典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编第九章第二节“动产及其衍生权利的抵押”中。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出借人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的抵押行为。出借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共同监管、管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歼芹洞押登记需要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登记,登记后出借人享有对该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在建工程抵押有助于增强项目资金筹集的能力,提高银行贷款审批的成功率。需要注意的是,在建工程抵押权利的实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出借人必须申请司法程序对抵押物进行首旅变卖或者委托受托人变卖,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次清偿债权人的担保债务。同时,抵押物可以在出借人、建设单位共同监管下进行工程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审查等。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有氏枯哪些?在建工程抵押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完不成工程或者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会影响到抵押物的价值;二是出借人在监管、管理工程过程中的不当操作也可能会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下降。
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对于建筑工程的建设和资金的筹集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施该抵押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出借人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九章第二节第一百八十九条 出借人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的,出借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共同监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