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免责事由具体是哪些(侵权的免责事由)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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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有哪些免责事由法律分析:如果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不需要承担责任:1、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民法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民法的自愿原则是什么

民法的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环境法中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2、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3、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侵权有哪些免责事由

法律分析:如果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不需要承担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

2、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侵权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4、行为人因正当防卫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5、行为人因救助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二)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三)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法律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 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 ,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 侵权责任 的免责条件。

二、交通事故是不是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交通事故是特殊侵权。

三、特殊侵权责任如何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一)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免责事由

法律分析: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实包括以下几类:

1、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2、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5、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

1、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免责: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者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事由。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事由;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事由;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事由。

只要其中具备上述事由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1。被害人是故意的;2.不超过防卫限度的正当防卫行为;3.不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行为;4.是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

[法律依据]

《民法》第1174条: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1175条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国家机关不能及时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押侵权人的财产等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理。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行为、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力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及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时,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定,部分事由也可以约定。

民法理论上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的同意等;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等。

受害人同意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从语义上讲,是指某人对某一事实或者行为作出的允许或者承认,是一种意思表示。

在侵权法上,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对其受害作出的允许或者承认。按同意的时间顺序看,受害人同意可分为受害之前的同意即预先的同意,侵害进行中的同意和受害后的同意。受害后的受害人同意就是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后,受害人自愿承认并接受该受害结果,而免除侵害人的责任,实为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涉及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不属于侵权行为法上通常所指的受害人同意范畴。

只有在侵害后果产生前的受害人同意才能对侵害行为产生实质的影响,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受害人同意。

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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