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布破产的情形一般有哪些,法律怎样规定
企业可以申请破产的情况有哪些
企业可以申请破产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公司不能偿还或者不能完全偿还已经到了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而且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全部负债的,比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公司财产不能偿还全部债务,可以申请破产。
2、公司不能偿还或者不能完全偿还已经到了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而且公司的账面财产虽然多于负债,公司长期没有盈利而且扭转盈利困难,无法偿还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可以申请破产。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宣布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企业破产的条件是: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3、由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企业破产有以下几个程序:
1、债权人或企业自身申请破产;
2、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成立清算组;
4、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清算的企业;
5、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
6、破产财产的清理和清算;
7、指定财产分配方案;
8、指定破产清算报告;
9、注册原破产企业的登记。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只要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任意一个,并且有适合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公司就能进入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提出的主要情形包括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提出的主要有三种情形: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一、破产申请的三种情形如下: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企业破产清算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提出的主要情形包括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扩展知识:
企业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也是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的机制。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为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是更好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采用的法律保障措施。
破产申请的作用是企业可以及时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并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
总结:
新破产法对所有企业法人都平等对待,使经济社会的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更有效的发挥作用,将更有利于构建和谐、新型、规范化、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商业环境。
企业清算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一、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要停止经营,都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也就是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意见,并且,最终应当出具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清算的主要原因之一。二、公司宣布破产倒闭,公司破产是指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抵债,财务呈现负数值的情况。因此,企业破产一般需要达到两个条件,即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一直亏本而且最终没钱还债。三、政府命令解散公司,一般情况下,公司有违法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出现时,政府才会要求解散。常见的情形有:抽逃和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注册时隐瞒相关信息,以及出租、伪造、出借营业执照等,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政府在要求公司解散时,常见的处理方法有:勒令关闭、停产、停办,吊销营业执照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