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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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主要包括: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行为无效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收养行为无效的三种情形如下:

1、收养人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3、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机关或公证机关等。

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主要包括:

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3、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

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相关法律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综上所述,收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相关法律在肯定合法有效收养行为的同时,设立了确认收养无效的制度,以便对违反相关法律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收养行为,或不具备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备要件的收养行为,予以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收养行为无效的三种情形

法律主观:

一、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 养子女的姓氏 。民法典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三、收养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收养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如果收养人作出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那么收养行为就不会发生效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法律客观:

收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收养主体不合格(1)收养人不合格。有子女的、未满30周岁者收养子女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者年龄差不够40周岁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人,都属于收养人不合格。(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人不合格,是指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是指未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由于上述情况违反了收养法关于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导致收养无效。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为了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行为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赋予其效力。另外,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导致收养无效。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4、收养无效的确认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是由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依法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无论是依行政程序认定的,还是依诉讼程序确认的,收养登记机关都要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一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法律分析: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其他不满足规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作为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养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及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收养行为是无从谈起的。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关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的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具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哪些收养关系无效

法律分析:以下收养关系无效:被收养人不符合条件;收养人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养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有配偶者单方送养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效收养行为是如何形成的

法律分析:无效收养因为下列原因形成: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何认定收养关系的无效

您好,根据《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1.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2.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

(1)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收养法》对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均作了严格的规定,除某些特殊的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另有的明确规定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外,一切收养行为均须遵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一旦违反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根据《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的条件要求,达成了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而且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只要未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合法的收养关系就尚未成立。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3) 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25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违反了《民法典》55条的规定,即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收养、送养意思表示。如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陷等。

3、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等。

二、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

主要包括: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3、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

以上违法现象,仅指一般收养而言。特殊收养应根据民法典的特殊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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