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外包的法律风险(工程外包工人受伤怎么负责)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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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建设工程相关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的,就很难在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工程建筑质量等方面做好质量控制,即因主体资质不合格而较易造成工程质量风险,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风险《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迟唯施工组织设计风险《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建设工程转包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的质量形成于建设活派旦陵动的各个阶段,只有对每个阶段的每个工程步骤给予高度的重视,才能够真正使建设工程质量风险防范于未然。因此,可以对建设工程所经历的不同阶段的质量控制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从而制定更为精准和有效的防控措施。

承包单位主体资质风险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如果建设工程相关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的,就很难在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工程建筑质量等方面做好质量控制,即因主体资质不合格而较易造成工程质量风险。

建设工程设计风险

《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由此可见,工程设计文件是进行施工、安装等工作的根据,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最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即有约束,可以说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践中,各地建设工程设计缺陷并不鲜见,如承载力设计缺陷、室内外墙体设计缺陷、门宽高比设计缺陷、露台门洞设计缺陷等。因此,建设工程设计风险控制可谓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最根本的一环,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迟唯

施工组织设计风险

《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若施工图设计是解决造什么样的建筑物产品,则施工组织设计就是解决如何建造的问题。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包括施工方法、工序流程、进度安排、施工管理、安全对策、环保对策等。因此,如果施工组织设计不够全面、精准,可能导致项目实施受阻,停工、窝工、返工等,影响项目建设进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人员因素风险

人是进行建筑活动的主体,工程勘察人员、尘戚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都是建筑产品的直接制造者,而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建筑产品的质量优劣。因此,对工程参与人员也应做好质量控制,持证上岗是基本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其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作业能力、身体素质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素质,以人为本,择优录取质量意识高的工程参与人员。

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风险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除人以外,构成建筑物本身的材料也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使用不当,均会影响工程质量或发生事故。

方法因素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方法包括工艺方法、操作方法、施工方案等,工艺方法是否先进、操作方法是否正确、是否方案是否合理等,都直接关系到施工风险和施工质量。

隐蔽工程验收风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成果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隐蔽工程,鉴于其隐蔽特性,法律明确规定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以据此停工,可见其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还有众多方面的质量风险需要注意把控,如政策、环境风险,竣工验收风险等。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即应当做到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都给予认真对待。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质量控制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不仅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设计文件等要求,还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从合同上控制工程质量。

排查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

工程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高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既然实际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则他们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发生质量风险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风险、人为因素风险、机械设备风险等。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首先应进行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的排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把控

由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极强,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驾驭工程的生产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做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不予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实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约束工程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尤为重要。

1

首先,建设单位应做到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就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投标等。

2

其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同时,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3

再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职尽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未经验收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劳务工程主要风险有哪些

1、民事责任,因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2、行政处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

1、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对总包的风险。

(1)民事责任

因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缓穗锋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扰晌书。

(3)用工责任

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总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3、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

5、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的风险。

6、以包代管的风险。

7、业主指令分包风险。

二、分包单位可以再劳务分包吗

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施工族迟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签外包合同是否有风险

法律分析:劳务外包合同法律风险如下:1、签约人非实际产权人。如果前来签约的人自称是房屋产权人的代理人,购房者一定要让孝滚他出示房屋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对没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购房者签约与付款更要特别小心。2、定金协议模糊不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巧脊余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野兄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外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劳务外包的标的应为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非某个岗位的服务人员,即对“事”不对“人”。比如在劳务外包合同中服务范围可以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启枯供保洁、安保、装卸、仓储等服务,但不可以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保洁员、保安员、装卸工、保管员等岗位员工。

2、发包方不参与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管理。在实施劳务外包过程中,发包方不直接参与对劳没正务外包人员的实际用工管理,除基于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形外,发包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亦不适用于劳务外包人员。承包方使用的劳务外包人员的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考勤休假、绩效考核及纪律处分等均由承包方自行安排。

3、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成本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负责薪酬的支付、社保的缴纳。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劳务外包服务关系,发包方仅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服务费。劳务外包人员的薪酬、社保、经济补偿由承包方负责支付枯旁悔缴纳,发包方不应决定或干预劳务外包人员的薪酬数额、支付周期、社保基数等。

4、外包服务费结算的依据是“工作成果”而非“用工人数”。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购买的是承包方产出的“工作成果”,区别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人数”。在结算劳务外包费用时,应当按照承包方是否按照要求的时间、数量、品质提供合格的工作成果作为结算依据,至于承包方在工作中使用了多少人员则不在双方结算的考量因素之内。反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劳务外包费用的结算方式以“用工人数”的人力成本而非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结算依据,则与劳务外包的特征不符进而存在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

工程外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雀蠢、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顷镇陪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旅裂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外包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外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贺搭滑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禅腊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1. 垫付劳动报酬的风险;包工头不具备施工资质也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雇佣的劳动者的报酬被拖枝弊欠时,法律法规会将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置于有资质的上一级施工企业。2. 成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风险;一旦双方被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上作为用人的单位施工企业需承担订立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加班费用、社会保险等一系列用人责任,将受到劳动保障法律严苛的约束。3. 承担工伤责任的风险;4. 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施工企业拖欠了包工头的工程款首先肯定会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限期支付通知书,如果施工企业处置不当,那么接下来就有可能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受到刑事追究。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工程分包存在的风险

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分包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如果接受分包方根本就没有取得建筑资质,那分包方就可能会被吊销资质证书,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就是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可能会造成法律风险,接受分包方再次分包的风险。

1、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

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将导致合同无效。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一般有:

一是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包括无营业执照的组织或个人);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由于分包方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行政处罚。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伤责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总包单位还将承担该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

2、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主要包括违反“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和“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兆裂拆的分包”。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否则,从合同本身而言就构成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而言确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与分包合同主体违法情形基本相同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3、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

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

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的承担与违法分包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基本相同。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源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族枣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

建筑工程分包过程中的这些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的,要想避免这些法律风险,分包之前就要对接受分包方的相关资质证件进行审查,为避免接受分包方再次私自分包,很多问题要提前在合同中写清楚。

工程招标中法律风险有哪些

风险:1、招标人在不具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招标的法律风险;2、串通投标的法律风险;3、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4、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5、违法挂靠的法律风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防范措施:

1、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数额控制招标。

2、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当放宽资格审查制度,使用低价评标方法,防止串标抬高价格;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尽可能放宽废标条件和培卜标准,让更多合格投标人参与。

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时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就此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如有需要,可以将专业分包项旅运目在总包时明确规定并做单独招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将分包管理和查处工作交由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并明确惩罚措施。

4、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避免签订“黑白合同”。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项目范围调整、工程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及时规范并签署补充协议,并将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配镇穗

5、在招投标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由其基本账户汇出;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等原件;招标人应当在合同中与中标人约定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并约定违反该义务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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