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2022
法律主观: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客观: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庆培仔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中巧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誉汪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中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9级标准最新
法律主观:
工伤最低为十级。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陪郑≥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 椎间盘突出 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 半月板损伤 、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芦悉颂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陆睁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3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我们都知道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对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2022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1智能活动丧失。
2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3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4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5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6大小便肢肢失禁。
7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1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2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3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4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银亏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历搏世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
1 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2 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31%。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3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4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
3、双眼矫正视力≤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劳动能力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工伤职工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社会心理因素影响综合评定。工搜野伤残疾等级赔偿标行漏烂准:一至六级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生活护理费按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其他。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档漏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无劳动能力的最新认定标准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是:1、肝、胆、胰腺、食道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经确诊即可定为无劳动能力。2、肺癌除原位癌外。3、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为二期以上的。4、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的。5、对心血管疾病和冠心病患者而言,将以治疗后是否遗留症状、是否完全重建和是否发生再狭窄作为判定基准。
一、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洞庆什么
1、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
(4)完全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慎困以完成。
2、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纳孝握予补贴。
工伤劳动能力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其中,一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改桥族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消握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核弊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则宏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是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两个方面,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丧失者意味着其不再具有劳动的能力。在法医学实践中常需要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伤害案件中的受伤者、患有精神障碍者进行劳动能力的评定。我国已有较为完善的各类评定标准,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其中均有关于智力和精神伤残所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是根据其完成公益性劳动的可能孙搭册性来进行评价。
一、定义: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
二、分类:
①一般性劳动能力,多指日常所需的劳动能力,包括为自己服务的穿衣、吃饭等和为他人服务的简单体力及脑力劳动;
②职业性劳动能力,是指经过专业训练,具备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如工程师枝灶、教师等);
③有些职业的专长性很强(如歌唱家、钢琴师等),又称为专门的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022年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22年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正祥标准具体如下:
1、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蠢段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带清誉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