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咨询(建筑工程法律咨询免费)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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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建筑工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一书是2010年8月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关于建筑工山并程方面的法律法规,该书系统讲述了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务人员和平常使用都有方便的参考。以下是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建筑施工规范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简介: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本书从建筑工程专业的需要出发,全面、系统地阐述 了我国今年最新的建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力求为工程建设提供法律支持。本书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消中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制度、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工程安全法律制度、工程建设标逗桥迹准化法律制度、工程建设风险防范制度、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本书为建设施工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亦可作为高等院校师生参考用书。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信息:

书 名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作 者王东升 毕可敏

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 黄本斌 姜 华

出版时间:2010年8月

开 本:787×1092 1/1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

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组成部分。

(一)法规制定机关和法规效力

建筑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建筑工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建筑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部门规章

(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三)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6)《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

(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配镇穗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监理工程师应当培卜了解和熟悉我国建设工程法规体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与监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旅运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特别是进行安全监理时,监理工程师还应熟悉和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便依法进行安全监理和规范自己的工程监理行为。

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排名

建筑工程律师是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支持者,他们在处理涉及建筑工程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关键作用。选择一家好的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是卜拿洞非常重要的,下面介绍几个可以考虑的排名:

1. 龙达律师事务所

龙达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著名的顶级法律事务所之一,它在建筑工程法律领域积累了广泛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拥有强大的法律服务团队,包括多名资深建筑工程律师。

2.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君合是中国具有全球影响型枯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在建筑工程领域的专业服务非常突出,特别是在复杂国际项目方面。该事务所还提供完善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3. 外企律师事务所

外企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该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十分专业,能够有效地解决敏差各种建筑工程法律问题。

4. 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在建筑工程法律领域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该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包括多名资深的建筑工程律师和专业律师。

总之,在选择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时应该考虑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实力和经验等方面。在选择之前可以查看一些排名和评价,通过多方比较选择一家合适的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转包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关于建筑工程转包和分包主要的规定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详细如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衫判信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由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或轮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冲迟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转包与分包是不一样的,如果要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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