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的工程款结算(工程停工误工费赔偿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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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10月26日,就恢复施工问题,业主与项目部召开会议会议内容:本工程于2016年12月5日停工,经双方协商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恢复施工,为解决施工单位提出的停工损失,针对施工单位提出问题,双方达成共识,确认如下:(1)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钢材购买价差,业主承诺给予补偿,具体计算原则双方协商,已经确认的停工损失和物价上涨费用明细8、2018年9月18日上报《关于尽快确认停工有关事宜的》的报告,希望业主在2018年9月30日前确认停工有关事宜,如不能尽快解决,工程将会于2018年10月11日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停工。

遇到涉及停工的项目,如何进行施工索赔?

一、停工索赔程序

某工程于2016年3月20日承包商中标,合同总额:1.8亿元,合同工期:2016年6月1日-2017年11月15日。

1、2016年6月1日开工

2、2016年12月5日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停工

停工时间11个月,属于长期停工的范畴,停工是因为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这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在合同终止前已完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等进行赔偿。提交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方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2017年10月26日,就恢复施工问题,业主与项目部召开会议

会议内容:本工程于2016年12月5日停工,经双方协商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恢复施工,为解决施工单位提出的停工损失,针对施工单位提出问题,双方达成共识,确认如下:(1)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钢材购买价差,业主承诺给予补偿,具体计算原则双方协商;(2)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预制场租赁时间增加而引起的租赁费增加,业主予以补偿,补偿时间及总额度双方协商解决;(3)停工期间留守人员工资、大型设备增加的调遣费用、设备待用费用按实际发生支付;(4)停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支付;(5)因工程款延误支付产生的贷款利息今后协商解决;(6)停工期间发生的临建折旧另议;(7)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增加的管理费另议。并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具体确认各项的补偿数额并签订补充协议。

4、2017年10月30日恢复施工

5、2017年12月4日项目部上报了停工损失索赔报告

由于材料价格上涨部分确认比较复杂,监理建议除材料价格上涨部分的其他费用先行上报,以便尽快确认。

6、承包商于2018年1月23日重新上报第一部分其他费用(除材料涨价部分)1413万元,2018年6月1日上报第二部分材料上涨费用2542万元。

7、2018年8月21上午、22日下午和23日上午召开停工损失费用审核会

除在设备怠工、人员怠工、预制场租赁费用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外,基本达成一致意尺没见(见以下表格)。

已经确认的停工损失和物价上涨费用明细

8、2018年9月18日上报《关于尽快确认停工有关事宜的》的报告,希望业主在2018年9月30日前确认停工有关事宜,如不能尽快解决,工程将会于2018年10月11日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停工。

二、停工损失计算方法

1、人员窝工、机械停置费用的计算

发包方对工程停工出具了有关人员、机械停置签证的,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按签证计算。双方未做停工退场签证的,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进退场报表等资料,确定停工时已施工的项目,根据施工内容数量确定需要的施工人数和机械设备的种类,此肢机械数量可以从施工组织设计中查得。停工时间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森困世未对停工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的,目前对此类停工时间如何计算还没有专门的规定。

本工程合同中未对停工损失进行约定,也没有人员、机械设备的进退场纪录,在停工损失的谈判中承包方处于被动。资料、证据的收集很重要,在以后的类似工程中应引起重视。在索赔报告中,承包方观点是施工机械在工地停工后,一直停放在工地上,其机械闲置费应从停工开始计至复工为止。目前业主同意部分补偿,因没有进退场纪录,没有支持性文件,该费用只可部分争取。

2、根据约定已定购的材料、设备费用的计算

对于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订货的材料、设备,承包商应负责退货或解除购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货物、解除定货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进度款利息的计算

承包商按合同的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按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确认计算结果14天内,业主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延付进度款可按月计算复利,延付进度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确认计算结果后第15天开始,算至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止。在项目索赔报告中,申请赔偿进度款利息321万元。该费用有法有约有据,理应补偿,但是考虑到业主的承受能力,该费用最终可能得不到补偿,作为停工损失谈判的一个筹码。

4、临时设施费补偿计算

由于终止合同的工程已完工程结算款中所包含的临时设施费,一般小于承包方的实际花费。因此,对工程完成比例不大的项目,临时设施费补偿,可通过清点现场承包方所建的临时设施的实际投入减去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求得。对于主体工程已经完成的,承包方所投入的临时设施一般均已到位,这时临时设施补偿可通过以下算式进行计算: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率×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或下浮比率-已完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在项目索赔报告中,因临时设施花费金额较小,在停工损失谈判中承包商主动放弃补偿要求,作出让步的姿态,以利于其他项目的索赔。

5、管理费的计算

从工程停工至承包方撤离工地,承包商可向发包方要求在此期间的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的计算可由:

本工程直接费×现场管理费率÷合同工期×停工天数×折减系数。

工程直接费可按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下浮)比率或直接费与工程含税造价的比例×工程(概)预算造价确定。停工天数的确定同上述人工机械停置时间的确定。工地停工后,承包商投入的管理费用相对正常施工时少,因此应乘一个折减系数,该系数可参照有些省、市的经验,按40%左右的比例计算。

6、看场费用

停工期间,承包商派人看管工地现场的,应参照同类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看场期间的看场费用。

三、几点心得体会

1、停工之后,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方提出办理停工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或得不到发包商的有关答复),则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工作,并作好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不要抱着我停工多长时间,业主就得补我多长时间人员、机械的停置损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本项目虽然没有人员、机械的进退场纪录,谈判工作处于被动,但由于人员、机械撤场比较及时,停工造成的损失并不大。

2、停工之后,业主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商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承包方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业主签收、答复。本项目有停工及复工报告,对停工时间有明确的判断,不存在停工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3、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有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4、重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索赔成功的必要条件,不能脱离合同谈索赔。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是进行索赔的必要条件,同时,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文本,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也有利于为索赔提供依据,要尽可能地使合同文件规范化,使合同执行中始终有“法”可依。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遇到涉及停工的项目,如何进行施工索赔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工程款

法升宏律主观:

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包干的措施费,比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建设工程合同 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固定总价; 二是固定单价; 三是可调价格。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吵尘册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解除 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兄型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 过错责任 :

工程进度款延后支付工程可以停工吗

法律主观:

工程进度款不到位一般可改纳以停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单位因甲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影响施工的,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肢歼羡附索赔报告、索赔理由、往来函件、索赔计算书等证据),严重时可按合同有关规定停工直至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历拍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项目停工工程款如何索赔

项目工程停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型锋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正册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卜清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做一半不做了怎么结算

法律分析:第一、施工单位积极汇总阶段性已完成工作内容,及时办理已完施工内容的相关签证、变更、资料的确认工作。第二、会同甲方、监理等相关单位及时确认已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图纸会签工作,并对与完成工程内容的质量做出相关确认。第三、明确停工日期,并做好相关记录,如施工合同未明确相关费用计算规则,及时补充相关内容,并及时确认。第四、对复工日期明确暂定日期,如不能明确复工日期,要明确因此产生费用的计算方式。第五、如遇到长期不能确定复工日期,针对复工之后的费用计算规则做出评判,例如遇到材料费上涨、人工费上涨的情况如何处理,提前做出相关针对性的方案。第六、编制阶段性结算,未避免长时间不能复工的情况,施工单位应针对已确认完成的施工内容编制阶段性结算,积极与甲方沟通粗没,对已完工程施工内容做出阶段性结算,扒行这样对回收资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积极回收资金。总之,无论阶段性停工的时间有多久,只要是要求停工的情况发生,后期的施工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变动,而且这种变动无法准确的预测,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施工单位不能一味地去等待复工,应该积极的组织对已完工程的资金的回流,这才能把主动权拿回到自己的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春凳哗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在建设工程结算经常会发生工程结算纠纷,一般是视情况而定:

一、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当时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不需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二、约定对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也就是说,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多少天内对承包方予以答复;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

三、发包方既皮桥不作验收,也不签收结算文件,以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停工,既未签收验收报告亦未使用,则承包方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鉴定,承包燃锋猛方可以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鉴定,或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其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基扒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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