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采用联合体招标(什么情况下可以联合体投标)
哪些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法律主观:
施工单位联合体投标规定是:联合体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不同资质扮颂搏等级的单位共同投标的行为。投标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樱灶,各方对合同的履行均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厅祥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什么情况下可以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这种情况可以联合体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袭芹拿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首核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拍搭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拓展资料: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投标的法律规定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竞标一个招标项目。在联合体投标中,投标人之间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联合体投标需要符凯洞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合理地组建联合体,制定明确的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分配,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投标费用的分摊。同时,在投标过程中,联合体各方需要相互协作,共同完成招标项目,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联合体投标的法律适用范围较为广泛,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各个领域。不同领域的联合体投标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需要联合体各方专门进行了解和研究。联合体投标还需要对联合体的组建、股权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以保证投标过程的合扰唯法性和公正性。
联合体投标需要遵循多种法律规定和要求,需要各方通过合规的方式组建联合体,按照要求进行投标,防范风险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或者可从合理来源获得资金;
(五)在过去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且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六)经有关部门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应当对其持有的资质证书和所承担的工程规模、工程项目等相适应的业绩进行报告。招标文件可适当提高对投标人条件的要求,但不得无故地限制或者排斥缓孙培竞争。
什么是联合体投标?范围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联合体的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表述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表述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两部法律对联合体的表述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范围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这主要源自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政府采购法》将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将联合体范围限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一线人员对此要予以注意。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六个方面,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招哗迟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或相应资格条件,不能是其中一部分具备。
实践中,有些人员对此条款把握不准,我们进一步阐述如下:《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从上述法条的表述可知,联合体各方应当都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格条件,这里的联合体各方是指所有参与联合的成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格条件是指参与联合的成员分别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格条件,任何一方均符合相应的能力要求或资格条件要求,不能是联合体一方具备部分能力或条件,欠缺的条件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来弥补。举例来说明:A公司与B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A公司具备招标文件规定部分资格条件,B公司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A公司与B公司组成联合体之后,两家公司互补,表面上看起来好像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但是实际上,A公司与B公司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这种形式的联合体投标很显然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或招标人签订合同。举例来说明: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A公司为牵头人。若联合体中标,那么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共同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不能以A公司一方名义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有些人员乱配李认为由联合体代表或牵头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可以了。此种观点错误,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不利于责任的承担。
联合体资质等级如何确认。
联合体中同类资质的成员等级不同如何确认联合体等级,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实践中,一线人员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要结合联合协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确认。
联合体投标的禁止行为。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卖吵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限定联合体投标的唯一性、排他性,即只要参与联合体投标,属于联合体成员,即丧失了再次参与投标的资格,不得再次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投标。实践中,有的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一方面组成联合体投标,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投标,显而易见,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投标行为当属无效。
招投标法关于联合体的规定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樱敏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缺颂陪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伏蠢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雀携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裤岁升标,各方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六个方面,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胡老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联合体投标有哪些规定
相关规定如下:
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消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拿山察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拓展资料
资质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唯念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