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场内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车祸的原因有哪些
一、车祸的原因有哪些
1、车祸的原因如下:
(1)客观因素。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
(4)操作失误。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考驾驶证需要什么条件
考驾驶证需要条件如下:
1、年满18周岁方可报考驾照,最大年龄范围为18-70岁,身高在150cm以上;
2、无红绿色盲;
3、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4、听力佩戴助听器两耳分别距音叉50cm能够辩音源;
5、双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有三指健全。
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会由如下因素引起:1、道路、气象等自然现象引起;2、驾驶人技术不合格、机动车质量不合格等因素引起;3、驾驶人心理、生理方面等个人因素引起。例如,心脏病突发、酒后驾驶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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