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减工程质保金的方式有哪些
退工程质保金的流程是怎样的?一
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
建筑工程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我们的社会生活是由各建筑工程所组建而成的,故而若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那么人们的生命安全会受到威胁。故而我国现行法规定,与工程相关的各方责任主体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会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防范。发放放一般会采取扣留质保金的方法,若在限定期限内质量没有发现问题,再按照退工程质保金的流程退还质保金。下面我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退工程质保金的流程是怎样的
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衫键发票复印件。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金额后,交由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最塌塌没终确定本次返还金额、返还形式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1、由物管科派人到小区,要求物业企业在小区内悬挂横幅。
2、在个单元门口张贴通知:
(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四)对存在反映问题的,由物管科统计整理后,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合格经反映业主签字、物业盖章确认报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返还金额、时间:
如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质量保修金应于质量保修期满以后一次性返还。但返还时应扣除以下的款项/费用:
1)根据经审核的扣除质量保证金违约金通知单上团纳明确的扣除款项;
2)保修期内代合同乙方支付的各种款项;
3)合同乙方尚未支付但经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确定将要支付的款项;
4)因质量缺陷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的相应赔偿金;
5)其他需要扣除的情况。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为了提高承包方的责任意识,发包方一般会与其约定在支付工程价款时扣留质保金,若在限定期限内工程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再退工程质保金。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在质保期过后,发包方一般是不会主动退还工程质保金的,需要承包方按照规定提出退还申请。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内容。
扣除质保金的计算公式二
一、扣除质保金的计算公式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修复费用,需要由施工方承担,质量保证金就是说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相关的费用从中扣除,不够的部分在向施工方追偿。如果质保期内没有质量问题,质保期完后退还给对方。一般来说,建设单位 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前来维修处理,施工企业逾期不处理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扣除。因此,作为开发商来讲,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环节,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很难在质保金中扣除。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含义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三、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公式是:工程造价总价乘以百分之五。这一部分保证金是用以扣除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需要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或者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如果不够,还需要跟施工单位追加补偿。工程结束后,颂埋如果在一段时樱激间里,工程质量没什么问题,那么建造方需要把保证金归还给施工单位。另外,归还保证金一般不脊樱袜需要付利息。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扣除质保金的计算公式三
法律主观:
扣减工程质保金的方式如下:余穗芹 1、在工程开始或者结束的时候,在工程款之外,单独收取质保金。 2、按照竖毕合同约定每次付款的族芹时候,在应付款金额乘以质保金比例的金额扣除不支付等方式。
建设工程质保金退还的方式有哪些四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有:
1、根据《建含宽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轿运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谈帆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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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的扣留方式是什么五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兆闭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毁则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功能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纤猜棚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工程质保金扣除手续有什么?六
法律逗陵主观:
扣除工程质保金的手续有:逐次扣留和一次性扣留。逐次扣留是指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一次性扣留是指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保山行戚证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带绝理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工程质保金扣多少 有哪些扣留方式七
工程质保金一般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依据法律规定芹宏扣取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质保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一、工程质保金扣多少
工程质保金一般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依据法律规定扣取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
二、工程质保金的扣留方式
工程质保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三、工程质保金申请流程
1、自质量保修期起计之日起,若合同乙方不能完全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及售后服务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该项目的合同中约定的保修义务履行时,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扣除(或部分扣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书交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通知合同乙方,并于公司财务部在质量保证金返还时一并报送扣款通知扣除上述金额。
2、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
3、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金额后,交由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
4、最终确定本次返还金额、返还形式并通知财务部办理和首升相关返还手续。
如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质量保修金应于质量保修期满以后一次性返还。但返还时应扣除以下的款项/费用:
1)根据经审核的扣除质量保证金违约金通知单上明确的扣除款项;
2)保修期内代合同乙方支付的各种款项;
3)合同乙方尚未支付但经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确定将要支付的款项;
4)因质量缺陷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的相应赔偿金;
5)其他需要扣除的情况。
工程质量问题,国家一直以来都很重视,为了保证工程能够顺利完工,工程所需技术、材料、保修等方面都有对应的管理办法和执行依据,人们也会尽自己所能争取申请到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可以逐次扣留,也可以一唤老次性扣留。工程质保金扣多少,一般是扣取工程总造价的5%。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八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岩扮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本次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缺敏,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 根据2013 版 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虽然《老办法》中对工程质保金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办法》本次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实现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粗枯企业权益损害的情况。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利接受不容乐观。 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清理保证金通知》出台后),部分省份对于工程质保金的第三方托管已有比较具体措施。例如吉林省规定,质保金应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 法规 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对未结算完成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质保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 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 招标 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质保金作为 工程款 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通常应适用于 工程合同 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在当前工程施工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独约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讲并不太现实。比较符合实际的作法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制订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时,设定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违约责任的规范条款,以逐渐推广适用。 国家最新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还是发生了很大的变动的,过去对质保金的规定是加重了建筑单位的运营成本和压力,现在看来,在国家对工程质量要求有所提高了的情况下,同时,质保金新的政策对于建筑单位来说是减轻了很大的经济压力的,把质保金交给第三方机构托管,也可避免开发商到期迟迟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