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虚增债务够罪吗(虚增债务后的虚假诉讼)
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哪些属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 官司 ”,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 法院 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 民事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债务 ;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 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 知识产权 侵权 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 民间借贷 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 借贷 ”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 仲裁 裁决、 公证 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 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 房屋买卖合同 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 拆迁 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 离婚 诉讼前的一个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2015年11月1日《 刑法 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 诬告陷害罪 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 诉讼费 、 律师费 、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 诈骗罪 、 职务侵占罪 、 贪污罪 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中利用仲裁机构、法院搞虚假诉讼会坐牢
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开始施行。
截至3月11日晚间,财经媒体没有以引起 贷款 从业者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认知和重视的角度出发,阐释前述意见。第一消费金融也能没发现从业者在朋友圈就前述意见进行转发和讨论,因此觉得有必要撰写此文,旨在说明什么是贷款领域虚假诉讼犯罪,更重要的是提醒从业者清醒地意识到虚假诉讼犯罪相应后果。
前述意见第二条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了定义,“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前述意见第五条规定了对九种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法院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应该予以重点关注,排在九种类型第一名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这个观点最早可以追溯至2020年1月20日。最高检认为,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简单,合同履行路径短促,成诉证据要求低等,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而不易察觉,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沦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具体到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犯罪者往往通过签订虚增借款金额的合同,制造 银行转账 凭证,放贷后又从借款人处以各种名义扣除相应费用,造成借款人实际借款金额远低于借款合同,并持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及相应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隐瞒“虚增债务”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认定,支持其主张的“虚增债务”,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即便虚假诉讼犯罪者向借款人明示扣除费用的事项,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在虚假诉讼犯罪中,涉及的犯罪主体有时候不止有放贷者,还有仲裁机构和法院的相关人员,如下图所示的高建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该书列举了案件审理中存在七种情形就要提防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一、原、被告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所谓“手拉手”式诉讼,即被告一方对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不持任何异议,迅速达成和解意向;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代理人对借贷事实语焉不详;
三、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叙述不清,陈述内容前后矛盾;
四、大额诉讼,仅有一张借据或者欠条,没有任何支付凭证;
五、借款人资不抵债或涉及多起诉讼,而坚持与出借人轻易达成调解意向;
六、出借人只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债务人的;
七、原告或被告在其他案件中曾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
一旦法院发现有人虚构借贷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首先驳回原告的诉讼,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部分“套路贷”案件中,出借人曾明确告知借款协议约定的“虚高债务”或会收取砍头息,但是被害人这种主观上“明知”并不影响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认定。在这种案件中,出借人本质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便明确告知被害人协议上的借款金额为虚高,但客观上的一系列放贷、 催收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一消费金融在此谨举一例。2021年3月8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鞠海霞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鲁10刑终15号)显示,该法院认为,上诉人鞠海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哄骗于某1在空白借条上签字,后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使于某1对偿还款项数额形成错误认识并取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结合鞠海霞起诉数额、取得的房屋拍卖款数额,扣除鞠海霞实际出借的款项,鞠海霞诈骗于某1131628.71元既遂,诈骗75371.29元未遂,应依法惩处,最终驳回上述,维持原法院作出的判决——鞠海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鞠海霞追缴违法所得131628.71元,向被害人于某1发还。
虚增债务怎么定罪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假借 民间借贷 的名义,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 债权债务 ,并且通过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构成犯罪。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 抵押 ”“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 证据 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 诉讼 、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 保证金 ”“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 订金 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 债务 。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虚增债务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法律分析:虚增债务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要视情况而定。进行虚假诉讼虚增债务,严重侵害别人合法利益的,就会构成虚假诉讼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捏造事实、虚构事实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是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捏造事实、谋取不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妨害司法工作的进行以及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犯虚假诉讼罪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情况,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