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能够写入离婚协议吗(离婚协议精神赔偿有效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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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存在以下行为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存在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精神赔偿的标准依据法律主观: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1)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协议离婚有精神损失费吗

法律主观:

离婚协议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合法。只要满足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情形的,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失费。

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存在以下行为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存在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精神赔偿的标准依据

法律主观: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1)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2)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4)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5)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一个大概的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旧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客观: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中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进一步阐释,进一步明确了损害赔偿的含义、赔偿义务主体、提出赔偿的方式等问题。总之,确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权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而对于离婚过错赔偿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为限。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即是种非财产上损害,而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行,且《民法通则》也从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但却没有配置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婚姻法》专门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来调整婚姻家庭中对无过错方的侵权。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实施了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是指有过错的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致使离婚,造成过错方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过错即可。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而言,一般过失是不能构成的,只有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方可构成。而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为相当准备。而配偶一方由于一时疏忽之轻过失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因其违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谐之考虑,尚属“情有可原”,应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为宜。二、关于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中的精神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协商一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约定纳入离婚协议的内容;而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可就赔偿形式、数额及给付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我国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释,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通过以上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阐述,笔者现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及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发表下个人见解。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我国台湾学者将离婚损害分为离因损害、离婚损害。离婚损害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是离婚本身对婚姻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前者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者应是法律上对弱者保护的特殊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际上规定了离因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因离婚对弱者造成的损害,因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分割财产时对弱者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救济。笔者认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将来修改《婚姻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明确时,都应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考虑。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从构成离婚损害的角度来分析,离婚本身应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负起婚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结婚证书是这种协议的法定书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为合同或相当于合同,一方提出离婚(无论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毁约),经法院或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导致婚姻家庭解体的,正常履行婚姻义务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较为妥当。③《日本民法典》有类似的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据。在亲属法中配偶关系是血亲、姻亲得以产生的基础,离婚事实的产生受到损害的受害方,不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还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与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从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来讲,把离婚本身作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现实依据。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婚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离婚协议上可以要求精神赔偿金吗

协议离婚后可以索要精神赔偿,婚姻关系的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离婚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

夫妻共同的房子离婚后名字变更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夫妻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房屋归属的约定以及名字变更的约定等内容。在协议书中双方需要签字确认,并在协议书上注明签字日期;

2、房屋权属证明:需要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例如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情况;

3、个人身份证明: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

4、房屋评估证明:如果涉及到房屋的评估价值,需要提供相应的评估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子女监护协议、共同财产证明等。

综上所述,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法院而异,建议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房屋名字变更前仔细阅读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避免因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办理失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协议书出轨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离婚的过程中,为了减少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很多夫妻在与女方自愿提出离婚之后就会选择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有出轨等不利于夫妻关系破裂的行为,则需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的。那么问题来了,协议离婚后一方出轨等行为会获得精神赔偿吗?我们一起来看看。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事先征得另一方充分同意。如一方不同意或者没有固定的理由而一方不履行该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1、婚姻离婚后一方出轨

离婚协议中约定“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或者与他人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双方离婚。调解成功后,一方上诉时应依法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赔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之事并共同办理了合法有效且不会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诉讼。

2、出轨责任承担原则

出轨的责任承担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婚姻法》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婚外情”这一法律概念,《婚姻法》中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出轨的一方获得精神赔偿难度很大。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3、精神赔偿的请求前提

精神赔偿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但是它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进行承担,其前提是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次是受害人或侵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损害行为;第三是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责任。在离婚案件中,若对方出轨等行为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离婚诉讼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领取离婚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危害婚姻关系持续、稳定并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就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构成离婚精神赔偿。但离婚协议中一方出轨等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准则,而且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出轨这一行为可以获得精神赔偿,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在离婚之后不仅自己要对自己负责而且还要对对方负责,如果另一方出轨则属于严重的道德败坏行为。

精神赔偿怎么写离婚协议

精神赔偿可以写入离婚协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的,可就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主要问题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予以载明,在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时,借款按该约定主张相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精神赔偿怎么写

法律主观:

离婚协议中的精神赔偿按照两个人协商的方案写就行了,离婚协议书的书写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只要注明双方的信息写清双方的诉求即可。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关于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协商一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约定纳入离婚协议的内容;而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可就赔偿形式、数额及给付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二、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定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则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二)合理预见规则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用合理预见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对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测,才能计算其费用和利益,并能够正常地从事交易活动。如果未来的风险过大,则当事人就难以从事交易活动。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三)减轻损失规则

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该规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而适用的,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便不可适用此规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而合同亦靠诚实信用得以维系。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严格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对于在经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法律规定其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现了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法律客观:

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又是以离婚这作为条件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同的4种情形,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分别简述如下:1、在重婚情形下。毫无疑问,重婚行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极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种情形。如果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呢?本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重婚造成的结果相类似。不在赘述。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本律师认为,对于家庭暴力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的损害都是对配偶权、名誉权的损害,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本律师认为,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行为人或者说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四)主观过错虽然婚姻关系中就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本律师认为,行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须是故意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情形,配偶一方只有故意才能达到这种情形。那么行为人的过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本律师认为,只有第三者才可能有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也不主张在合法婚姻中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须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方配偶,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对离婚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另外,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并且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本律师认为,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精神赔偿可以写入离婚协议书里吗?

精神赔偿可以写入离婚协议书里。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但离婚对当事人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婚姻以终身结合为目的,在由于一方的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导致中途离异时,另一方必定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给另一方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时,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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