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够取消居住权吗(离婚后还有居住权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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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婚,原离婚协议上的居住可以取消吗你好,具体需要看离婚协议中是怎么约定的,一般情况下根据居住权的设定,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女方再婚,原离婚协议上的居住可以取消吗

你好,具体需要看离婚协议中是怎么约定的,一般情况下根据居住权的设定,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离婚后能取消居住权吗?

民法典 规定, 离婚 并不是居住权消灭的情形,但如果离婚后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取消房屋居住权。【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 继承 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 。

离婚后能取消居住权吗

居住权不能取消。居住权消灭是通过期限届满或者居住人死亡,只要满足其一就使得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的获得,应有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设立。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可以5年、10年或20年,甚至可以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居住人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夫妻离婚了还有居住权吗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约定并设立居住权的,离婚后拥有居住权的一方依然能够居住在该房产内。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对房屋的部分使用权,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居住权设立的事项没有欺诈、胁迫等法定协议无效情形的,居住权的设立就有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约定并设立居住权的,离婚后拥有居住权的一方依然能够居住在该房产内。,该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权,使其可以拥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且在居住权诸多功能中,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是其核心价值。,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房产,因此女方在离婚后将面临没有住处的困境。尽管涉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二人所有,但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已写明女方可以暂住在涉诉房屋内,且设定了期限。,这样就在涉诉房屋上为女方设立了一个居住权,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女方利益。故,法院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女方“离婚不离家”,仍然可居住。,设立居住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旦设立,就意味着居住权人有权居住至死亡之时,即使是产权人也无法要求居住权人腾房。

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怎么解除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关于居住权的解决规定是: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怎么解除

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怎么解除具体如下:

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解除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协商、和解等方式,在法院的监督下,达成共识并签署解除居住权的协议。

居住权的法律效力是: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类用益物权,其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居住权往往是为了解决老人等弱势群体生活居住问题而设定的用益物权,法律不提倡以此进行收益盈利。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

4、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第三人不得侵害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

综上所述:居住权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为了保护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的住宅,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怎么解除

离婚时对于按照以下条件可以取消居住权: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离婚时居住权一般多久

1、夫妻离婚后的居住权一般为2年。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2、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里面约定居住权,但是居住权的时间就是看双方的约定的时间了,这个是很有弹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离婚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离婚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购买的,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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