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法定继承人可以推翻吗
公证后的遗嘱能推翻吗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证遗嘱是有被推翻的可能的。首先,认为公证遗嘱有问题,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公证遗嘱;其次一般有瑕疵并不一定会导致整个文书无效;最后还要看是什么样的瑕疵,如果已经质疑到遗嘱的真实性、或者书写有遗嘱人的自愿性,那么一般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遗嘱。我国民法典新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说明公证遗嘱后另有遗嘱相抵触的,就可以推翻前面的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可以对抗法定继承吗
法律主观:
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可以对抗法定继承吗 可以。 遗嘱继承 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可以对抗法定继承的,公证遗嘱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给儿女或他人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甲先立遗嘱把一件古董给儿子乙,后来甲自己不小心把该古董弄碎了,古董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继承权 ;(《 继承法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 法院 判决确定无效。(这一项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公证遗嘱办理注意事项: 1、办理 遗嘱公证 ,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 死亡证明 ,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 遗赠 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如果是本人自书遗嘱,不需要在特殊场所,只要自己写自己签名就能产生法律效力,当然,拿着遗嘱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是最妥当的。如果是他人代书遗嘱,必须有2个以上与 遗产继承 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由立遗嘱人签名或按手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两种类型的遗嘱只要符合离我说的要件就有效。但是,如果遗嘱没有公证,诉讼相对人在诉讼中,如果拿出了日期相对较晚的真实遗嘱,则前一个遗嘱自动失效,后一个遗嘱有效。所以,如果你想要这个遗嘱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就去公证。不过,如果立遗嘱人后来重新立遗嘱并进行公证,那么之前的遗嘱也无效。录音录像遗嘱参照他人代书遗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遗嘱能推翻吗
经过公证的遗嘱能推翻,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若是公证人可以参与财产的分割,或者是公证程序不合法等,都是可以推翻已经公证了的遗嘱的合法理由。对于公证的程序并没有违法规定,但是财产所有者之后,又对该财产的分割重新划分,并进行公证的,之前公证的遗嘱不再有效。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或临时居住的地方(医院、旅馆等)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遗嘱可以推翻吗
可以推翻公证过的遗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遗嘱应该怎么立?
遗嘱有五种形式,各有不同的要求。立哪种形式的遗嘱就应按哪种要求来做。遗嘱的五种形式及要求如下:
1、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 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应当在遗嘱中记明继承人的名字。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可为法定继承中的任何人,不受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人遗赠财产的,要记明受遗赠的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列明自己留下的财产清单,说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以存放的地方等。
遗嘱中应当说明每个指定继承人得继承的具体财产;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遗产的,应当说明指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方法或者每个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赠财产的,要具体说明将某一财产遗赠给何人、何单位。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处分全部财产,也可以仅处分部分财产。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遗嘱中可以对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附加义务,这就是所谓的遗托。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指明某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将某项遗产用于特定的用途,也可指定继承人承担其他的义务。
例如,遗嘱中将某项财产指定由某一未成年的继承人继承,同时指定由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成年前负责管理;又如,遗嘱中将某项财产指定由某一继承人继承,同时要求该继承人须满足遗嘱人提出的条件。
4、再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于遗嘱中指定在被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时由某一继承;再指定受遗赠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在受遗赠人不能接受遗赠时将该遗产赠与某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于继承开始后执行遗嘱的人。因遗嘱执行人是否合适关系到能否真正按照遗嘱人的遗嘱执行,以实现遗嘱人意思、但遗嘱的主要内容并不是指定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执行人并不是对遗产的处分,而只关涉遗嘱的执行。因此,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不遗嘱的成立和执行。
6、其他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说明其他事项,如关于丧事的安排和要求等。三、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如休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但是,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也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
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和、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4、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
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但遗嘱人并不于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的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自书、录音以及公证等都是可以订立遗嘱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订立遗嘱之后若是经过公证,那么若是该主体还通过其他方式来处置该遗产的,会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基准来处理该遗产。任何人在继承遗产时,都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可以否定法定继承吗
法律分析:可以,遗嘱具有否定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以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说,遗嘱是可以直接否定法定继承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放弃继承权公证后能推翻吗
放弃继承权公证后一般不能再行使继承权,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被强制签署公证、公证文书存在瑕疵或未满18岁签署公证等情况下,可推翻放弃继承权公证。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法定或遗嘱继承范围内,通过书面形式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需注意的是,一旦继承人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公证,就意味着其无权继承该遗产,且通常不能再行使继承权。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公证过程存在重大瑕疵、公证文书不完整、被强制签署公证等情况下,可以提出撤销公证申请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公证过程存在问题的继承人,需要及时联系公证处进行沟通协商并解决问题;同时,如果已经签署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但认为该公证存在瑕疵或自己未能全面理解公证文书等情况,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证,并重新行使继承权。应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证存在问题和自己未能全面理解公证文书等情况,否则可能难以推翻放弃继承权公证。
如果被家人强迫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公证,是否可以推翻?是的。如果继承人被家人强迫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公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证,并重新行使继承权。此时,继承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被强迫签署公证,如其他家庭成员的证言、通话录音等证据。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法律行为,继承人在签署前需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公证过程合法、公正、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继承人认为放弃继承权公证存在问题,可通过撤销公证申请或向法院起诉撤销公证,以重新行使继承权。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 开始后,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散渗皮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冲差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能否定法定继承吗
法律分析:遗嘱继承是可以否定法定继承的,除非遗嘱无效,否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