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侵权损害赔偿是侵犯什么权利(民法侵权责任思维导图)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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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人身损害侵犯什么权人身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适用情形

1、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财产代管人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死亡宣告中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法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他?民事权利,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进?赔偿,例如造成?伤害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侵犯什么权

人身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侵犯他人合法的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侵犯人身损害具体有哪些权利?侵害人身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方式包括哪些?下面就由为你整理关于侵犯人身损害有什么权利的相关内容。

一、侵犯人身损害有什么权利

1、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分为哪几种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1、暴力行为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这是国家赔偿法的概括式规定,是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三、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侵犯人身损害有什么权利的相关内容。侵害人身权益损害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婚姻自由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造成人身损害范围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

一、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

(二)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三)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四)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 损害赔偿范围 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非常普通、并经常出现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

三、侵权行为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 民事权利 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生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损害赔偿是什么

损害赔偿

damage,compensation for

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于义务人来说 ,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请求权的根据 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到侵犯而又产生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根据主要有 :①侵权行为。这是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并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时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伤害他人人身或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责任也叫合同外责任,或非合同责任 。②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这是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时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 、 设备 、场地 、资金、技术等,从而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时,应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也叫合同责任。

损害赔偿的性质 包括:①补偿性。损害赔偿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因此,必须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和全部赔偿的原则。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指赔偿实际损失的范围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债权人由于赔偿损失所得到的利益 ,在合同责任中不能超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所能得到的利益 ;在非合同责任中不能超出他的权利未受到侵犯前的实际利益。债权人不能因为赔偿损失而得到额外的收益。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债务人应当赔偿债权人由于债的不履行或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债权人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和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均在赔偿之列。损害赔偿的这种补偿性质正是民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②制裁性。损害赔偿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质。债务人不仅不能因为自己的不履行债务行为或侵权行为而得到任何经济上的便宜,全部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还会给债务人带来相应的或更大的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这种制裁职能有利于促进债务人去认真履行债务。③附带性。损害赔偿在中国的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中还具有附带的性质。在债的不履行中,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当是实际履行,只有在实际履行是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或者债权人不要求继续履行时,才可以用金钱赔偿来代替实际履行。这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同,因为在侵权行为中,金钱赔偿是补偿财产损失的最主要、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

赔偿损失的范围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包括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称为积极损失,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对债权人财产造成的减少和损坏;一是由于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使债权人多支出的费用,如医药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称为消极损失,它是指如果债务人正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或不实施侵权行为时,债权人本来会得到的收入。这种“失去的利益”必须是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预期得到的利益,如不缺勤即可得到的工资、物货到手即可取得的盈利等,所以它仍然是债权人实际的损失,而不是臆想的损失。

损失既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损失,也称精神损失,如给债权人的信誉及其他人身权造成的损失。许多国家都允许用金钱来赔偿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 主要有:①债务人违约而不履行债务或加害人侵权行为的事实。②债权人(受害人)损害的发生。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或加害人侵权行为与债权人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④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无论债务人的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过失,一般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大小无关。

债权人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义务或侵权行为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后者应尽力减少损失的发生 。由于债权人未采取可能的措施或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而使损失扩大的,债权人也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民事侵权是什么意思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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