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要怎样主张先诉抗辩权(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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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担保人如何抗辩法律主观: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担保人如何抗辩

法律主观:

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这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我国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对于这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此意见并未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通过上述的介绍,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样的话双方的责任就可以有效的进行一个平摊保证了一定的公平性。但是,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被告可以抗辩吗

当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时候,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担保人被起诉的抗辩方法:

1、如果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只有被担保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诉讼后不能偿还债务,才会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2、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行使抗辩权的情况如下:

1、先诉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

3、撤销抗辩权;

4、时效抗辩权;

5、抵消抗辩权;

6、同时履行抗辩权;

7、不安抗辩权。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人还款后怎么起诉贷款人

担保人偿还了债务怎么起诉债务人

担保人履行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仲裁机构裁决,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向主合同债权人即保证合同债权人主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期间(6个月)内,债权人即可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能偿还,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吗

在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担保人还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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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过期了怎么还被法院起诉

法律主观:

担保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可以视具体案情的不同进行抗辩。首先,确认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而担保人无过错的,可以以此主张抗辩。其次,确认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如果债权人在有效期间内没有主张债权,担保人可以以时效经过为抗辩。最后,根据担保的类型不同,一般担保人还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跑了,担保人受债权人威胁,可以向法律申诉吗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推定为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不享有该权利,债务人可直接向保证人索债。但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若有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话,保证人也可以此事由对抗债权人。

首先,担保人签了担保合同,如果程序都合法,那么他就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这个动机就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来保证债权的实现,于是,担保人应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其次,你说担保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担保合同的,对于这个问题,你要收集证据,证明担保人是不知情或是被欺诈签的,这样才可以想债务人主张赔偿责任。当然对于之前你替债务人偿还的部分也可以依约定向债务人追偿。

最后,你提到债权人带混混多次对担保人威胁,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完全可以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但只是就骚扰这部分,至于担保的债务,我认为,担保人仍然是要承担责任的。补充:

若是 债务人隐瞒真相 骗他担保 那依照以上回答

若是债权人欺诈 那么这份担保合同无效。更多回答

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是如何

以下是保证人都具有 先诉抗辩权 的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没有这一明确约定,在法律上则推定保证人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 强制执行程序 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在诉讼或仲裁前行使,应以主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 向法院起诉 或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条件;如果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行使,应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关的裁决未生效力为条件;如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应以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条件。如果上述程序条件均已到位,经过强制执行仍 不能清偿债务 ,则保证人再不能继续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此外,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 责任的承担 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根本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先诉抗辩权什么意思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本质在于“抗辩”,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就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其性质系一暂时抗辩权或延期履行请求权。

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是由于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但此时,保证人的责任并非债务人的责任,二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

当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能像债务人那样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只能以其自身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的责任。所以,法律赋予保证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以阻挠债权人的请求。

先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性质: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消灭合同上的负担,使债权人免受债务不履行的危险。而先诉抗辩权则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其行使的效果只是延缓清偿债务的时间。

2、产生原因:不安抗辩权的产生原因在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而先诉抗辩权的产生原因在于主债务人于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3、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并且这种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而在先诉抗辩权中,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或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就没有先诉抗辩权。

4、行使效果: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果是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而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效果则是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

怎样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人们在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往往要提供一个担保人,担保人会同贷款人签署一份担保合同。相对于债务人的不安抗辩权,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拒绝提供担保。那么如何主张先诉抗辩权?我们透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如何主张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为暂时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又称检索抗辩权、“顺序利益”,是一般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方面,对于请求权人而言,是对一般保证人的请求权暂时受阻,须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执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是对请求权的“阻却性”和“延期性”,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并不是否认或消灭请求权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三、未主张先诉抗辩权的后果是什么?

一般保证人未主张先诉抗辩权时,由于债务人、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对同一内容的给付,而应各负全部履行之责任,应认定彼此间存在不真正连带关系,故一般保证人未主张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在请求权人与主债务人、先诉抗辩权人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我是担保人被起诉了怎么办

担保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可以视具体案情的不同进行抗辩:1、确认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而担保人无过错的,可以以此主张抗辩。2、确认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如果债权人在有效期间内没有主张债权,担保人可以以时效经过为抗辩。3、根据担保的类型不同,一般担保人还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如果作为担保人被起诉,对方不合理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反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担保人的条件有: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民法典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民法典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的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担任保证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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