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分包(总包单位分包需要甲方同意吗)
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有哪些一
【法律分析】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由此,界定“主体结构”的内容,关系到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总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属于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防水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统等分部工程构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笔者认为,前述法绝纳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结构”应包含地基基础并磨没和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将其他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的,订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法律依据】
请在此处填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游明位的,是违法分包。由此,界定“主体结构”的内容,关系到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总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属于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二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分别薯州承担各自的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轮纳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但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腊手没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分包什么意思三
总包和分包的区别如下:
1、总包和分包的性质不同。
总包是首碧饥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慧顷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
3、服务方式。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者返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
4、服务对象。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
5、资质要求。总包具有专门的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6、采用的必要性。业主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
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主要分包单位有什么区别吗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主要分包单位之间的区别在于,施肆携工总承包单位是母单位,主要分包单位是子单位,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下属多个主要分包单位,他们之间是附属关系。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分包单位”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是负责整个工程的总体施工情况的,包括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节点,为最后工程竣工负责。而分包单位仅仅负责工程的一个部分,比如说土建分包,那么他们只负责工程的土建方面的施工,而绿化分包则负责绿化。
总包单位要协调好各分包单位的交错施工,合理安排的各个施工队的施工顺序,确保施工正常有序地进行。
通常来说,分包单位是不直接和建设方发生关系的,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分包单位需向总包单位反映,总包单位则需要负责解决问题,如果该问题是总包职责范围之外的,那么就须由总包向建设方反映。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裂告伏包合同的约定对友族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备案:
根据我国《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三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施工总承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应承担哪些管理责任五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确立了分包的含义,即部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如果是业主直接将某一单项工程发包给总包之外的另一单位,那么就是业主直接发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义为分包,不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还是总包选定经业主同意的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业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确定分包商的过程中业主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而已。如果因为业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慎升这是04年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所有经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择、许可的从事本合同为之包含预留金的工程或提供商品、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专家、商人、贸易人_等,以及所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包冲燃商须与之签订分包合同的的人,在从事工程或提供相应的商品、材料、设备或服务时应该被认定为总包的宽判老分包商,在本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