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功能丧失分值计算图
手部功能丧失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手部关节活动度的记录和测量:i将中立位定为0°。从中立位起关节能弯曲的度数为屈曲度数,l从届曲位向中立位方向活动为伸。伸超过中立位称为“过伸”,l其度数记录为正数值;而伸直动作未能达到关节的中立位时,l则记录此关节伸的度数的方法是将伸直久缺度数以负值表示,l此为国际上手外科界普遍采用的记录方法。
法律依据:《手部功能损害程度的评判标准》 第四条 手指功能损害程度的综合评价——结合值评价
此法由Swonson提出,适用于同一手指有截指、感觉、伸、屈、收、展或对掌中任何两项或两项以上损害并存时,计算该指的功能丧失程度。采用公式:A%+B%(100%-A%)=A、B两损害的结合值。A、B是运动、感觉、截指中不同项目中的两种损害或同一项目中不同处的功能丧失程度。多项损害通过反复使用此公式解决。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这句话怎么理解?是单手,还是双手?,丧失5%怎么理解?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
这计算的单手,50%后是占双手的比例。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 伤残评定标准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单手呢,应该是多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7.3节有如下条文: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该标准的解释如下:
这里面所有计算方法都是对应单手而言的,而评定标准中的伤残等级都是对应双手缺失的程度,也即是按单手缺失的程度累加后折算到对应档位的双手而言的。 所以应特别注意,如果仅是单手伤残,使用时一定要注意50%后才是占双手的比例,也即是要除以2。
一般来说主要有几个档位需要大家注意:1)起点档: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即相当于与单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20% 。 2)中间档: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即相当于单手完全100%丧失功能。 3)最大档: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即相当于单手缺失(或丧失功能)200% (也即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每一档之间差别为(除最后一档):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20%,即单手缺失(或丧失功能)40%为一跳档。使用中注意切不可误将标准中的‘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误解为单手损伤比例, 否则单手全失以上的伤残在评定标准中就相当于没有对应级别了。
另外上述只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划分情况,如果是工伤评定标准或其它标准的档位划分可能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对于双手缺失比例概念的理解都是跟上面讲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