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新版)
人身损害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主观: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伤残鉴定应当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分析后进行确认伤残等级。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人体损害程度鉴定由当地工伤管理机构的鉴定部门完成,国家规定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大体分为三类;1、重伤,指具有导致行为人残疾、毁容、丧失器官功能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具体分为重伤一级与二级;2、轻伤,指对行为人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具体分为轻伤一级与二级;3、轻微伤,指造成人体组织器官轻微伤害的损伤。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如下:
人体损伤等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重伤,指具有导致行为人残疾、毁容、丧失器官功能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具体分为重伤一级与二级;轻伤,指对行为人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具体分为轻伤一级与二级;轻微伤,指造成人体组织器官轻微伤害的损伤。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
分为十级,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
人体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人体损伤程度赔偿标准如下:
1、赔偿医药治疗费,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没有转院证明或应经医务等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其费用可不予赔偿;
2、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责令侵害人承担;
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或法医鉴定,并参照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按受害人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4、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应以当地个体同行业、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022
法律主观:
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儿童达 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 粉碎性骨折 ,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编辑本段]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 半月板损伤 或者肢体 软组织损伤 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编辑本段]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 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编辑本段]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22年
法律主观:
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条 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 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23
202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
一级损伤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智能减退、四肢瘫或三肢瘫、截瘫等;颈部及胸部损伤,如心功能不全、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脏移植术后、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等。
腹部损伤,如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肾衰竭等;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如三肢缺失、二肢缺失且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达75%、二肢缺失且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功能丧失达90%等。
2、二级
二级损伤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精神障碍或智能减退、三肢瘫、偏瘫、截瘫、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等;头面部损伤,如容貌毁损、颌骨缺损、眼球缺失或萎缩、双眼盲目、眼睑畸形伴双眼盲目等;颈部及胸部损伤,如呼吸困难、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等。
腹部损伤,如肝衰竭晚期、肾衰竭、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等;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如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且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功能丧失均达90%等。
体表及其他损伤,如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3、三级
三级损伤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精神障碍、智能减退、失语、截瘫、双手全肌瘫等;头面部损伤,如眼球缺失、萎缩、盲目、视野缺损、吞咽功能障碍等;颈部及胸部损伤,如食管闭锁、心功能不全等;腹部损伤,如全胰缺失、肾切除术后、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等。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如未成年人双侧卵巢或睾丸缺失、阴茎接近完全缺失等;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如二肢缺失、一肢缺失、双上肢或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等。
4、四级
四级损伤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精神障碍、智能减退、偏瘫、截瘫、阴茎勃起障碍等;头面部损伤,如容貌毁损、颌骨缺损、眼球缺失或萎缩、视力损害、视野缺损、听力障碍等;颈部及胸部损伤,如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全肺切除术后、呼吸困难等。
腹部损伤,如肝切除、肝衰竭、胰腺切除、肾功能下降、肾上腺缺失、永久性回肠造口等;盆部及会阴部损伤,如膀胱缺失或切除术后、永久性输尿管造瘘或肠代膀胱等;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如双上肢或双下肢缺失、各大关节功能丧失、手功能丧失等。
体表及其他损伤,如皮肤瘢痕形成、放射性皮肤癌等。
5、五级
五级损伤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精神障碍、智能减退、面瘫、瘫痪、运动障碍等;头面部损伤,如容貌毁损、视力损害、视野缺损、听力障碍、眼睑畸形等;颈部及胸部损伤,如喉返神经损伤、胸廓成形术、乳房缺失、心脏瓣膜置换术、心功能不全等。
腹部损伤,如肝切除、肝衰竭、胰腺部分切除、肾功能下降、小肠部分切除等;盆部及会阴部损伤,如卵巢缺失、睾丸萎缩、会阴部瘢痕挛缩、阴道狭窄等;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如脊柱骨折、侧弯或后凸畸形、肢体缺失、足部缺失、手或足功能丧失等。
体表及其他损伤,如皮肤瘢痕形成、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1、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大体分为三类:
(1)重伤,指具有导致行为人残疾、毁容、丧失器官功能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具体分为重伤一级与二级;
(2)轻伤,指对行为人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具体分为轻伤一级与二级;
(3)轻微伤,指造成人体组织器官轻微伤害的损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
例如:一级伤残: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