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不认罪咋办(职务侵占不认罪认罚回是什么结果)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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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职务侵占不认罪咋办

职务侵占不认罪,只要证据充分,依然可以判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不认罪,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是: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不认罪怎么办

职务侵占不认罪,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因欠工资员工扣货款被公司报警立案职务侵占怎么办

如果一家公司因欠工资,而被员工扣货款而被报警,那么一般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上前向员工提出书面申诉,并要求其立即赔偿损失,签订相关协议,以确保双方权益。如果员工仍然拒不认罪,或者拒不赔偿损失,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定罪

职务侵占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涉嫌职务侵占罪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职务侵占不认罪咋办

法律分析:职务侵占不认罪,只要证据充分,依然可以判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不认罪该怎样判?

在公司中有很多的职权较大人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将公司的财务占为己有,这就构成了 职务侵占罪 ,但是在被举报会,这些人仍然对自己的罪行拒不认罪,职务侵占罪拒不认罪的话因该怎么判?在拒不认罪的条件下,只要是职务侵占罪的 证据 链已经构成那么就可以根据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判决,比如判刑。 一、不认罪怎样处罚 依照 刑法 第61条规定与第62条规定可知,不认罪不存在择重处罚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不认罪就不会承担刑事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有证据,经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在嫌疑犯不认罪的情况下,只要证实其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可依法定罪并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 注册资金 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 盗窃罪 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 专利 、 商标 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 盗窃 、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 受贿 、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 贪污罪 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在公司等单位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对公司单位的较大数额的财产非法占有的职务侵占罪,在法庭拒不认罪的,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应该根据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对 犯罪嫌疑人 进行量刑处理,拒不认罪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依然会获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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