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义务如何处理
公司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限制股东权利召开股东会,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即可对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自益权作出合理限制。则该股东仅能行使与其实际出资比例对等的股东权利。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该股东协商要求其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内部转让,之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未按约定的期限出资,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般规定,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非货币出资不足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出资,而且非货币出资的数额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但是非货币出资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非足额出资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两种责任,一是补缴差额的责任;二是连带补缴差额责任。
1、补缴差额的责任
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上述条款对承担该责任的股东作为明确的规定,即“交付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了出资份额并应当履行该出资义务的投资者。
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2、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在学理上,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在某些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章程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并可以因此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
根据公司规定,只要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唯一条件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而无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主观过错。
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排除。为了维持公司的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责任分配也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这些规定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具人合与资合特征的商事组织设立的过程中,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会接受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并履行相应的验资程序和检查验资报告,
因此他们有义务保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靠性,同时他们是最有可能发现非货币财产作价不实的情况。
扩展资料: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交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
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同时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
1. 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
2. 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 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资本充实责任
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
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资本充实责任具体可分为:
1. 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2. 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
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3. 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东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第28条和31条对于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的股东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连带责任,法理上如何理解?
1、出资不足的违约责任是对于股东之间。
2、发起人有足额出资的连带责任,当一个股东没有足额出资时,其他股东应当有补足不足部分的连带责任。
3、被告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只是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的话就有不是有限责任了。
扩展资料:
在不同的阶段(设立阶段或者成立后)未足额出资,股东后期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设立和成立不同
简单点就是: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成立是一种法律后果。
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公司成立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者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凭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户、纳税。即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公司不算成立,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不同阶段的责任不同
1、设立阶段
设立阶段,如在公司设立时应缴纳的出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可以一并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为了保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发起人的权益,该条款同时也赋予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股东进行追偿。
注:因为发起人在设立阶段负有监督义务(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公司发起人(即使已经足额出资)也需要与未足额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成立后
如虽然公司设立时,股东按期缴纳足额缴纳了出资义务,一般是是指首期出资,但是剩余的出资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的,债权人只能在公司资产不能清偿的前提下,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履行股东义务的处理方式
股东不履行股东义务,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偿,或者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采取纪律处分等措施。同时,公司可以采取一些预防和教育措施,规范股东行为。
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诸多权利和义务。如果股东不履行其股东义务,就会对公司造成损害,影响公司正常经营。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首先,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偿。例如,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私自转让股份,就违反了股东义务。此时,公司可以依法要求返还被转让的股份,并索赔相应的经济损失。其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采取纪律处分等措施。例如,在股东会议上,股东违反了投票程序,投票结果不能代表公司意愿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撤换董事等纪律处分。此外,公司也可以采取一些预防和教育措施,规范股东行为。例如,公司可以定期向股东发放《公司章程》、相关法规等信息,加强股东与公司的互动沟通,提高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公司采取措施处理股东不履行股东义务,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公司采取措施处理股东不履行股东义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等相关法规进行规范的。例如,《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确保其所持股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非法手段或者其他原因所持有的股份,应当返还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这就给了公司处理股东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法律依据。
股东不履行股东义务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公司需要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操作,维护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股东应当确保其所持股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非法手段或者其他原因所持有的股份,应当返还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