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反悔怎样处理(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处理)
离婚协议可以反悔重新分配财产吗
离婚协议是否能反悔重新财产分割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
1、离婚协议已经签订还可以反悔,在没有领取离婚证之前离婚协议书都是没有生效的,一方如果反悔,可以要求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
2、如果双方已经领取了离婚证,那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除非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离婚协议的情形包括:
1、协议离婚条件:一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也就是具备结婚条件;二是双方是自愿离婚,意思就是没有人强迫他们;三是经过协商,对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2、协议离婚的程序:一是要申请,二是要审查;
3、协议离婚的期限:协议离婚的期限是30天,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后,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才能发给离婚证;
4、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协议中也很重要,一般大人的事情都好说,但是子女的利益就要另行协商了;
5、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中也很重要,分割财产也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男女双就财产分配问题后悔的,可以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订立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将房屋赠与子女!反悔了能撤销吗?
离婚将房屋赠与孩子过户前,一方能撤销吗?
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双方缘分走到尽头后,曾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然而在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方反悔能否单独撤销赠与?解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男女双方离婚协议“整体性”将被破坏。我国当下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司法案例案情回顾原告余某与被告余某某、冯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A房屋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名下共有的A房屋归当时尚未成年的原告余某所有。
2021年,已成年的原告余某需对A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然而被告余某某拒不配合,故原告余某诉至潜江法院。经审理,潜江法院遂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是否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该房产赠与条款本质上属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并未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该离婚协议对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离婚后一方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因此,双方离婚时,要审慎行使财产处置权,一旦签署了离婚协议,就需要按照协议来履行,如果随意反悔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反悔了可以起诉吗
法律主观:
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反悔的能起诉,对离婚协议反悔的,可以在离婚一年之内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因为离婚协议在生效之后,不得随意反悔。
法律客观:
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这类纠纷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本解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1、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应当受理。2、是否可以胜诉,关键看是否存在民事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协议离婚后反悔财产可以重新分配吗
协议离婚后反悔财产可以重新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申请法院再次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有新的证据的,也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协议离婚流程:
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等待婚姻冷静期。婚姻冷静期为30日(登记当天不算在内,此后的第一个自然日为第一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待30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撤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或者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综上所述,离婚办理冷静期是必须的。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就是起诉离婚。而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中必须要经历的一个环节,一般冷静期的时间是一个月左右。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内容反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孩子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所以,离婚协议并不是自双方签字之日其生效,而是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后,才视为所附的条件已成就,当事人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因此而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离婚协议赠予房产但是事后反悔拒绝过户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房产,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载明而且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对方又反悔拒绝过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的处理问题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如果没有欺诈、胁迫情形的,不能再要回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侮,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登记离婚后,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
法律主观:
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因此。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料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老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 法院 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富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富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原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 强制执行 。 [案情] 2009年2月,[案情]<2009年2月。王某与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富赠与,而根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富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富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2009年4月。要求原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料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审判] 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在30天内将房产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 [解析] 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的目的而设定,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富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富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并就财富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富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局部或者附件的财富分割协议,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协议离婚后当一方当事人反悔解决措施:
1、对财产分割后悔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对损害赔偿后悔
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民法典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对子女抚养问题后悔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4、对离婚事项后悔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但是民法典中对协议离婚设立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条法规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在民法典实行之后,如果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有一方在30天内反悔,不同意离婚了,那不愿意离婚的这一方就可以去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离婚登记无效。如果30天之后,双方坚持离婚,并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则代表离婚成功。否则,只要有一方不到场或者反悔,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即离婚登记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