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有哪些(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有何区别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挪用公款罪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3、犯罪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4、刑罚不同。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有: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只能是七类特定款项。中罪既可以是货币形式的款,也可以是实物。后罪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货币形式的款项;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 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 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将七类特定款项挪作公用。后两罪都是挪作私用; 4.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专款专用的财经秩序。后两罪侵犯的是单位财务的使用收益权。 《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认定(2)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二)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三)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二)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1、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2、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
(1)、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2)、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
(1)、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犯罪主体不同
(1)、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主观上不同
(1)、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2)、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为:
1、犯罪主体不同:(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仅限于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并不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2、犯罪对象不同:(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款;(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为非国有单位的资金;(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特定款物。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的主观方面是归个人用,只是挪用,日后是可以归还的,而职务侵占罪是侵占之后没有归还的意图。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观方面是将款物挪作他用,改变特定款物的专门用途,其目的常常是为了本单位或某一小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和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特定款物的所有权和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包括钱和物。 3、挪用的用途不同。前者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法律要求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包括个人和法人;后者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的行为,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的行为。 4、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对于 挪用资金罪 ,法律未明确限定必须具备何种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而 挪用特定款物罪 则要求只有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犯罪才能成立。 5、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的人,一般是 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实体中的职工;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直接责任人 员。 6、犯罪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公司、企业的资金而予以挪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国家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予以挪用。
试论述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2)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是:①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A、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导致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B、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仍是挪用公款性质;但是“携款潜逃的”,以贪污论。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②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③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转引自 中国司法考试网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都有哪些?如何判定属于资金还是公款?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如何判定属于资金还是公款?
公款其实就是公司或者企业的共有财产,包括现金、证券、金银首饰等等都是在公款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所以隶属于公司或者大众的都属于公款。
如果是一些政府机关的话,像中央发下来的抢险、防汛、抚恤、救灾的钱都属于公款,现在很多就存在很多地方管用私自扣下老百姓的钱然后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样的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的。
如果说是一些福利机构,像红字会啊这种接纳的大众的捐款,也是属于公款的,如果相关人员私自挪用炒股都算是挪用了公款的。
扩展资料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公款私存是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