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分包界定(工程专业分包)
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区别建筑工程介绍?一
对于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区别,大家可能不是很清楚。以下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区别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转让神盯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转包的外在形式与合同权利渣乱义务的概括转让非常相似,乃至有学者认为:“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从上述分包、转包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区分是比较容易的。但实践中,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行为来看,两者的界限又较模糊。建筑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区分:
(1)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同。分包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关系中,仅处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转包是将原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变更为发包与受让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则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让人取代承包方成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的独立承包合同,其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转包在转让后原承包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主体发生了变更,受让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我国法律允许建设工程总承包方经发包方认可或者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将承包如瞎档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转包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
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如何区分二
1、所谓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2、所谓违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3、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六个方面内容:核实 承包合同 的主本是否变更或实际上已变更(合同的甲、乙方互为监督人);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一致;核查其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核查其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查清以上几点基本可以界定建筑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 招标 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 投标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猛早毁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枝备设单位将 施工合睁迟同 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的如何界定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 证据 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子公司 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 劳动合同 且没有建立劳动 工资 和社会 养老保险 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袜谨差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 租赁合同 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晌坦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 施工合同 主体之间没告皮有 工程款 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