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股权是否能质押(基金股权不可以质押)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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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前分析的,《民法典》均未对私募基金份额的出质进行明确,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对于私募基金份额的出质,应当参照动产出质的方式,以交付作为质权生效的方式。

基金份额是质押品吗

私募基金合伙份额可以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该条所称的“基金份额”包括私募基金份额。但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该条规定可知,第四百四十三条所指称的“基金份额”指公募基金份额。

虽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列举的可出质财产范围中并没有私募基金份额,但其第七款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却为私募基金份额出质留出了空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质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财产权并应具备以下性质:

第一,必须是私法上的财产权。

第二,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第三,必须是法律规定适于出质的财产权。私募基金份额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虽然其在转让上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但这并不妨碍其的可转让性,因此我们理解,私募基金份额应属可出质的权利范围。

一、私募基金份额如何出质

权利质押不以《质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必须履行一定的行为方能设立。以《民法典》权利质权一节规定来看,权利质押主要分成交付设立及登记设立。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如仓单、提单等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如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及知识产权等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贷征信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如前分析的,《民法典》均未对私募基金份额的出质进行明确,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对于私募基金份额的出质,应当参照动产出质的方式,以交付作为质权生效的方式。

二、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

股权可做二次质押吗

法律主观:

股权不可以做二次质押,但是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基金可以质押吗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物权法,股票和基金允许出质,但是能不能找到人给你贷款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你需要跟具体的银行,信托或者自然人接洽谈判才成,对于基金份额抵押,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出质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转让。

股权、基金份额允许出质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在物权法实施后,这种质押行为在我国也会越来越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财产性权利。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什么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而质权则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是因为,基金份额和股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利,需要通过登记来公示其权利状态,以保障交易的安全。例如,甲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这时,乙就成为了该股权的质权人,如果甲不能按时还款,乙就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以收回债权。

民法典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有质押质权登记才设立。股份公司股权质押后原则上不能转让股权,除非质权人同意转让。转让的股权款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吗

法律主观:

股权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 股权质押 给个人。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 或者提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放式基金份额是否可以质押

北京吴先生求教:我公司于今年4月份以部分闲置资金认购了某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6000万份,现我公司因急需资金而欲以这部分基金份额质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但银行在基金份额是否可以质押贷款的问题上很犹豫。银行讲这也不是我们公司一家的想法。请问基金份额可以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贷款吗?

开放式基金份额是否可以质押,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要从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推理适用。

依我国担保法的基本原理,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财产转移于债权人占有,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得占有该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因标的性质的不同而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之外的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对于可以质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明确列举的有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股票以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但也允许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可见,担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开放式基金份额可以质押,是否可以质押还要从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架构在信托法之上的,信托法的基本原理是: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但并不能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必须依信托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受益权,但无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及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基金份额即属于信托财产,当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所代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基金受托人所有。依照目前几乎所有开放式基金契约的设计,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同属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享有受益权。

按照担保法原理,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须为财产权,而且出质人须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二是须有让与性,必须具有变价的可能。以此观之,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成立后即丧失了对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已不享有处分权,并且基金资产的独立性也阻隔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资产除受益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不能用基金份额作为质押标的的。

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享有受益权,从基金份额受益权的特征看,基金份额受益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原因如下:其一,基金份额受益权属于财产权。基金份额受益权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基金收益、在基金赎回后取得赎回款、在基金清算后取得剩余基金资产的权利,这些权利都具有财产性。其二,基金份额受益权可以依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权利,基金份额的转让即伴随着基金份额受益权的转让,基金份额的自由赎回更可以保障基金份额受益权的流动性。《信托法》第47条明确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因此,将基金份额受益权向债权人质押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实践中所说的基金质押应当是基金份额受益权的质押,而非基金份额的质押。

但是,实践中在就基金份额受益权设定质押时要注意让与性上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有的基金因受制于设立目的,基金契约限制基金份额的自由转让,如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的开放日只能是每周一,赎回并不是在每个交易日都可以进行;二是根据目前的行业做法,基金份额的转让一般都作为非交易过户处理,有的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不允许基金份额的自由转让或者为基金份额的转让设定了诸多条件。当然,如果通过赎回的方式实现基金份额受益权,这两个问题都不会存在,但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一般比基金份额的受让过户费用高。不过,上述两个问题并不否定基金份额受益权的让与性。

关于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的设立方式,笔者认为:基金份额受益权的书面凭证为基金账户卡,属于记名证券,有纸化的记名证券的设质一般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证券两个行为才能成立,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许多基金管理公司已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发放基金卡,而是以在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的登记数据作为享有基金份额受益权的依据。《担保法》没有就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的设定方式作规定,大部分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也没有对基金份额受益权的质押作出明确的指引,实践中,各基金管理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基本参考了股票质押的做法,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和债权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协议后,必须双方共同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质押登记。此时,质押登记是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不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担保法》规定,股票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参照这种规定,但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质押协议中作约定。

来源: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邢颖

工行里的基金能质押吗

一、工行里的基金能质押吗

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但是我行目前只有工银瑞信和汇添富基金管理公司的7支债券型基金可以办理质押。具体操作时请您按照网上银行操作提示完

二、股权质押在什么地方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

三、质押是怎么一回事?要怎么样才可以办理?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不能质押不动产。

质押除了权利质押需登记外一般不需用登记,出质人和债务人签订合同即可。权利质押包括支票、汇票、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票权等,同样需要双方签订合同,但部分需要到不同的登记机关登记,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需要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办理;知识产权需要到对应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应收账款需要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儿汇票、支票等需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四、基金质押在哪里办理

基金质押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私募基金份额质押登记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它应提供质押协议和质押双方的基本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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